晴時多雲

斥「外交部」竊台說帖

◎ 沈建德

「外交部」三月二十三日公布「台灣的國際法地位」,企圖永遠竊據台灣,茲一一駁斥如下:

一、前言部分:「外交部」說一九四五年十月二十五日中華民國在台受降,不管法律上(de jure)或事實上(de facto)都已恢復對台主權。

反駁:受降不是領土主權的移轉,這是國際法的常識。否則一九四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中華民國」也在北越受降,越南因此也重新恢復是中華民國的領土嗎?

二、法律依據及事實部分:(1)一九四三年《開羅宣言》要求日本歸還滿洲台澎給中華民國,一九四五年《波茲坦公告》規定實施《開羅宣言》,同年日本接受《波茲坦公告》投降,故台灣是中華民國的。

反駁:至今無人看過叫作「開羅宣言」的文件,而所謂的「開羅宣言」只是一張新聞稿,無人簽字,也反對台澎交給中華民國。

(2)上述文件美國政府列為法律文件。

反駁:美國國家檔案局二○○七年六月五日函知,未收錄「開羅宣言」,並說明它不是條約也不是協定,故不是法律文件。

三、《舊金山和約》、《中日和約》部分:(1)一九五二年《中日和約》承認一九五一年《舊金山和約》日本放棄台澎,而第十條規定台澎居民均屬中華民國國民,可清楚了解日本將台灣歸還中華民國的意思。

反駁:若台灣已歸中華民國,照慣例不遷出的人國籍就會是中華民國,何必規定?

(2)一九四五年十月中華民國入台受降佔領至今六十五年,依「保持佔有主義」台灣歸屬中華民國。

反駁:中國係以同盟國代表入台受降,而受降之前,一九四五年六月二十六日同盟國已議決,戰後從敵國分離的領土,例如台灣,交付託管自治而獨立,寫在聯合國憲章,中華民國還是第一個簽字,賴不掉,休想吞台灣!

(3)一九五四年《中美協防條約》第六條規定:「所有『領土』等詞,就中華民國而言,應指台灣與澎湖……。」

反駁:美國參議院,批准條約時加註「本條約不得解釋為領土主權的變更」“It is the understanding of the Senate that nothing in the treaty shall be construed as affecting or modifying the legal status or sovereignty of the territories to which it applies.”意即,台灣的法律地位以該院在一九五二年批准的舊金山和約為準。(作者為前中興大學企管系副教授,現為台灣國臨時政府總召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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