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傅玲靜
最高行政法院九十八年十二月卅一日九十八年度裁聲字第一四六號裁定,最高行政法院駁回的理由,是以聲請人(台中縣神岡鄉、后里鄉居民)並未具體說明是否因中科三期的開發而權益受損害,換言之,最高行政法院是以本案中聲請的居民是否具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不明,無法認定有聲請停止執行之權利,進而無法支持因繼續開發行為有可能對這些居民造成難以恢復之損害的理由,而裁定駁回停止執行的聲請。
因此,在這個裁定中,最高行政法院並未全面討論中科三期應否停工,只是限定在特定提出聲請的居民因為沒有提出具體的事證說明,所以無法認定他們提出停止執行的聲請有理由而已。
環保署綜計處於貴報三月七日對於台大國發所劉靜怡副教授之投書「環保署令人沉痛與憤怒」提出回應之新聞稿,引用上述最高行政法院裁定內容,以說明中科三期無立即停工之必要性,但卻沒有全面說明最高行政法院裁定的內容及思考的邏輯,有不明行政訴訟制度的設計而對於裁定意旨誤解之嫌,不得不察! (作者為中原大學財經法律系助理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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