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平議戲院帶外食

◎ 陳建亨、徐茂炫、黃彥豪

自新聞局於二月八日公告「電影片映演業禁止攜帶外食定型化契約不得記載事項」,已屆滿月。然該公告生效迄今,民眾與業者之間的消費爭議報導屢見不鮮。分析此政令有兩目的:一、破院商食物販賣之壟斷。二、保護純看電影者不受異味、聲響干擾觀看電影之樂趣。雖其立意良善,惜未有可行之配套,以致三敗俱傷:以純看電影者而言,其權益損害有過之而無不及;以帶外食者與院商而言,其整體所失之失亦大於所得之得。

根據諾貝爾經濟學獎得主寇斯提出的「寇斯定理」其應用,戲院帶外食與密室內吸菸二事具有類似的「外部性」問題。以密室吸菸為例,當吸菸者吞雲吐霧之際,周遭非吸菸者則深受空氣汙染之苦。在菸害防制法實行前,因密閉空間的使用權歸屬不明,故非吸菸者面對汙染而無能為力。相同地,在不得禁帶外食之令公告前,戲院內空間使用權利可視為屬於院商,觀眾僅能購買院商所售食物。而該公告生效後,該權利則屬於觀眾,故該公告確有破院商壟斷,增進效率之效。

又純看電影者與帶外食者皆同處一室內觀看電影,即面對不可分之共同空間所有權。不論禁帶外食與否,純看電影者皆因食物的氣味、聲響汙染而受害。其至戲院消費應包含電影內容、舒適的環境等一系列體驗,除卻鹽酥雞等食物異味,亦未必願意接受爆米花、熱狗之影響。

故純看電影者以相同票價消費而獲得較劣等體驗,似乎並不公平,並為此事件中最弱勢無聲者。再者,目前院商亦據此公告禁止觀眾攜帶部分外食,可知此政令不夠嚴謹,使院商有機可趁,以子之矛攻子之盾。

本文認為:對純看電影者權益之保護,恰是當前帶外食民眾與院商之間消費爭議的根本解決之道。若仿照菸害防制法中區隔吸菸區與非吸菸區的概念,將電影如同2D與3D場次劃分成可進食場次與禁食場次,且此可進食場次並不限制任何外食。如此,或可兼得效率與公平。

(作者分別為中正大學國經所博士生、暨南大學經濟系副教授、暨南大學經濟系碩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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