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澄社評論/環保署令人沉痛與憤怒

◎劉靜怡

民主憲政體制的要旨之一,在於透過司法權的運作保護人民基本權利,最高行政法院判決撤銷中科三期七星基地之環評審查結論,一月底已告終局確定,然而,環保署不思發揮環保主管機關應有的把關功能,在五大報刊登廣告大肆批評法院判決。既捍衛已遭司法權否定的行政裁量結果,也以公帑散播錯誤法治觀念。行政院也抱持「不宜貿然停工」的立場,任由主管機關國科會讓「無環評審查結論為依據」的「違法進行」工程繼續。

最高行政法院撤銷環評的主要理由,是因為「確有對國民健康及安全造成不利影響之虞」,而環保署則在「開發單位未提出健康風險評估之情形下,遽認對國民健康及安全無重大影響,毋須進行第二階段環境影響評估」,亦即中科三期環評結論是「出於錯誤事實認定或不完全之資訊」之違法。姑且不論環保署將侷限甚大(主因為廠商未充分提供資料)的健康風險評估,過度解讀成「無風險」,最高行政法院既已撤銷環評結論,即認定其無效,回復到「環評審查尚未通過」的原始狀態。

環保署和行政院長均引用去年十二月最高行政法院駁回「停止執行」聲請的裁定內容,為不應停工的理由。然該裁定是本案判決確定前,針對「暫時停止執行」有無必要的審查,是法院的「暫時決定」,不能與上述「終局判決」相提並論。行政院團隊將終局判決批評得一文不值,卻不斷引用暫時決定的內容為自己和開發商辯護,豈非扭曲法律基本邏輯之至?

這凸顯我國環評制度和司法制度革新的必要性。環評結論撤銷判決的效力不及於開發許可處分的制度現狀,易讓行政機關的內部分工,成為人民權利救濟的最大絆腳石,行政法院將聲請停止執行案拖延一年九個月才做出裁定,導致「停止執行」制度遭到架空,甚至本案終局判決與停止執行的裁定互相矛盾的現象,也不是行政訴訟上的特例,這當然是倡言司法改革的執政黨必須檢討之處。

行政院大可勇於檢討環評制度,發揮真正的「苦民所苦」精神,為中科七星基地附近居民的生命健康安全等基本權利著想。當執政團隊任由環保署一再時而攻擊法院判決的拘束力、時而引用法院暫時性裁定自說自話,人民能感受到的,只是沉痛與憤怒罷了。(作者為台大國家發展研究所法律組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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