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黃帝穎
嘉義市政府舉辦本年台灣燈會活動,豈料煙火膛炸,竟朝向民眾發射,造成數十位大人小孩灼傷,甚至嚴重者送醫急救。
依據國家賠償法第二條第二項規定「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所以參加今年燈會遭煙火炸傷的民眾,因為政府舉辦燈會,本負有保護民眾安全之「保護義務」,但嘉義市政府施放煙火卻朝向人民平行發射,顯然主辦的公務員在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有故意或過失,人民因此所造成的灼傷或燒毀衣物等財物損失,依法均可向嘉義市政府主張國家賠償,千萬不要讓自己的權利睡著了。(作者為律師,台灣青年智庫理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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