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反對任何版本的和平協議

◎ 林冠妙

在去年馬英九表示中共須撤除飛彈才能簽署和平協議後,一些民間團體即籌組了監督聯盟,為凝聚台灣內部共識、催生民間版本的《兩岸和平協議》而努力,但一旦簽了毫無法律效力的所謂《和平協議》,就把台灣推向統一的不歸路!

首先,就法的效力而言,《和平協議》(peace accords/agreements)在國際法上的定義,只是個「聲明」(statements),而非國與國之間的國際法文件,更不是條約(treaty),而「聲明」取決的是簽訂雙方的政治誠信與承諾,是完全沒有國際法的效力與保障的!

再者,《和平協議》的簽訂主體,是「一國」合法政府與政治實體或叛亂團體之間所締結的聲明,其所處理的是單一國家的內戰或叛亂問題,一旦簽署了,就等於承認台灣和中國的關係是國共內戰的延續,而面對打勝仗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台灣豈不成了中國的叛亂團體?還能確保台灣的國家主權嗎?而「兩岸」又是個什麼性質的組織與單位?國際法上有這種名詞嗎?

簽訂《和平協議》是為了終止武裝衝突,但台灣和中國,既無武裝衝突,又非戰爭狀態,何來「和平」協議?這完全是馬的政府為了邁向統一所佈下的陷阱與騙局。

除非支持統一,否則名稱再怎麼和平、再怎麼好聽的任何協議,都該反對到底,更不該有任何版本、形式的所謂《和平協議》!(作者為北社辦公室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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