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是割讓「主權」或「管理權」?/馬關條約三個版本的學問

◎ 雲程

為慶祝中華民國「建國」一百週年,馬總統擬展示從〈南京條約〉、〈辛丑條約〉、〈馬關條約〉、〈台北和約〉到〈中美協防條約〉等重要條約「真本」。此舉意在文化上連結台灣史與中國史,在政治上膠合「ROC在中國」與「ROC在台灣」的法理斷裂,從而服務馬總統就職演說中「台灣新生」與「兩岸人民同屬中華民族」的誓言。否則一九四二年的〈南京條約〉、一九○一年的〈辛丑條約〉與紫禁城有關,卻干台灣何事?

馬政府系列展示的關鍵七寸在〈馬關條約〉。

貴報去年六月二十一日黃子岸〈由金山和約第二條看台灣〉一文,提及〈馬關條約〉第二條中大清僅割讓「管理權」並非主權。言下之意,簽約一方可藉由「非主權讓渡」翻轉「割讓」為「租借」,避開〈舊金山和約〉的體制箝制而主張「合法收回」台澎。這或是台灣地位法理戰的另一插曲。

僅從〈馬關條約〉漢文本第二條「中國將管理下開地方之權並將該地方所有堡壘、軍器、工廠及一切屬公物件,永遠讓與日本。…」來看,似為「管理之權」無訛;但,國際條約涉及雙方合意,日文版記載的是不折不扣「土地的主權」。看來,條約顯然有出入,怎麼辦呢?

一八九五年四月十七日當天,李鴻章、李經方與伊藤博文、陸奧宗光不僅締結〈馬關條約〉本文,也同時簽署其〈議定專條〉:「第一、彼此約明本日署名蓋印之和約添備英文與該約日本正文與漢正文校對無訛。第二、彼此約明日後設有兩國各執日本正文或漢正文各有辯論即以上開英文約本為憑以免舛錯而昭公允。第三、…」。

它告訴我們:一 、「完整的漢文本」也包括英文(日文版亦同),二、條約解釋以英文本為準。而〈馬關條約〉英文版記載的是:China cedes to Japan in perpetuity and full sovereignty the following territories, together with all fortifications, arsenals, and public property thereon:…,是不折不扣「領土完整主權」的割讓。

不能忽略的是,當時大清是委託前美國國務卿John W. Foster(日後美國國務卿杜勒斯的外公)穿梭草擬〈馬關條約〉的。美國雖非〈馬關條約〉簽約方,卻因條約設計者與斡旋者的身分而對此有一言九鼎之份量。

戰後台灣人在受限與被扭曲的資訊環境中成長,若馬政府能趁此機會展示「完整的」漢文本(含英文本與議定專條),當能止息這一條約解釋的爭議。否則任憑時人以訛傳訛,誤以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中華民國可回收「租借的台澎」,甚至無端推論恭宗溥儀繼承人「愛新覺羅.敏喦」之合法子嗣或族人有此權利,豈不謬哉。這也該是展出真本的原意之一吧。

(作者著有《放眼國際:領土地位變遷與台灣》,http://tw.myblog.yahoo.com/hoon-t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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