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狂牛 不可讓渡

◎ 胡天賜

從美國法觀點而言,依照權利的重要性層次不同而採用不同的保障方式。保障生命、健康等重大權利是採不允許自由讓渡的方式,即使權利人同意也不可以自由處分。

比較不重要的權利則採必須事先得到權利人的同意後才能夠由第三人侵害的保障方式,稱之為財產法則;最不受重視的一種保障方式是第三人不需先得到權利人的同意就可以先侵害權利,但是必須賠償權利人因此所受的損害,稱之為責任法則,此種保障方式是將第三人的利益置於所要保障權利之上,因此必須基於公平或其他不得已之原因下始能適用。例如騎摩托車雖會增加其他人生命健康受損的危險,但是因為社會大眾生活必需性的不得已考量下,允許騎車人對於因為騎車行為而增加他人生命的風險,不需事先得到潛在被害人的同意。

美國地區屬於受到狂牛症感染國家,進口美國牛肉將使得台灣人民感染狂牛症的風險增加。因此從美國法權利保障的觀點來看美國牛肉可否進口,爭點在於對於台灣人民的生命健康權利應採用何種保障方式。若採用美國法自己的標準,在此種案例中所涉及的生命健康權利應屬於不可讓渡的權利,即使事先徵得民眾自己同意,也不應允許他吃從狂牛症感染地區進口的牛肉。

但若從AIT處長司徒文的觀點來看,則台灣人民的生命健康權利在面對美國商業利益時,只要用責任法則保障即可;換言之,不但為了保護美國商業利益而可以犧牲台灣人民生命健康權利,甚至也不需事先得到台灣人民的同意,只要事後賠償台灣人民所受損害即可。所以司徒文才會將吃美國牛比擬成騎摩托車,在他的觀念中,保障美國商業利益與我們每天使用大眾交通工具的目的的重要性是相同,是台灣人民每天生活必要目的之一。而我國政府在同意開放進口後,並要求廠商投保責任保險來解決增加狂牛症風險的問題,同樣也是抱持著侵害人民的生命健康不需事先得到人民同意,只要賠償損害即可的觀點。

司徒文是美國人,有這樣的觀點並不足為奇;只不過台灣政府在與別國人談判時,竟然也用這樣的觀點對待自己同胞,就令人心寒了。(作者為台中行政執行處執行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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