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如願 未必美滿

■高肇政

看到孫上尉的女友為了取精生子的新聞,媒體努力的將「於法不合」妖魔化,集中討論法律空白處與政府單位的決策反覆,可是問題真的出現在法律嗎?

假設有這樣的一條法律存在:「男女雙方交往過程,在確信雙方有意願共組家庭後,任何一方因故死亡,生存方有權為完成生育目的,得請求採集對方生殖細胞。」

如果出現這樣的法律奇怪嗎?也不,因為法律是人定的,歷史上或是文化風俗差異地區也可以找到讓此時此地的我們不解的法律條文,問題是真出現這樣的條文時,就沒有其他的爭議了嗎?

今天是孫上尉家人支持的案例,假使死亡一方的家屬拒絕呢?這意願需要的法律同意要件是什麼?精卵都不堪使用的狀況下能不能採取其他細胞以複製方式生殖?假設死者為女方,代理受孕的對象條件為何?如何規範?

更令人憂心的是,日後遇到與此案相同的狀況下,男方的家屬也期望生存的女方比照辦理,女方不接受時被附加的價值判斷是什麼?這會不會成為一種為未婚者在這種無常下所預先構築的貞節牌坊?

孫上尉女友此時意願的堅決是可以想見的,我們有資格想的也許只是上天給予這無常的考驗,是不是期望卑微的人們找到這種實現心願的方法?任何所謂的「支持」或是為實現這心願而多加諸的助力,都將是一種自大而無知的不仁。

因為這種支持與助力是一種對他人生命的狂妄假設,假設這女子更長遠的未來都將因為這心願的實現得到撫慰、假設這女子往後的人生不會再有機會出現等同這份情感的愛情與婚姻可能、假設沒機會再表示意見的孫上尉和還來不及表示意見的孩子都同意這種狀況下的決定。假設人的一生都接受自己的選擇沒有後悔。

在抨擊法律不能讓這女子的心願無礙之餘,懇請大家回過頭來針對「人」來思考。

在整個事件中誰說了話?說這些話的背景、目的是什麼?這個目的被實現的社會價值是什麼?這些如果都清楚了,也許會比較有機會找到解決的方法。(作者為電視編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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