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落後國際六十年

◎ 王榮德

與勞工生活密切相關的勞工保險年金制度自今年正式開跑,以老年年金、失能年金與遺屬年金,期望提供勞工與家屬全面的社會安全保障。然而我們以西元一九八六—二○○六年間勞保職災殘廢給付資料進行預估分析,很遺憾地發現此失能年金制度有以下重大缺失:

首先,基本生活保障不足。目前的制度先一次給付二十個月平均投保薪資,再每月給付年金標準依其保險年資計算,每滿一年給付平均月投保薪資的一.五五%,金額不足新台幣四千元者以新台幣四千元給付。要領到金額高於四千元的給付,月投保薪資最低者一萬七千二百八十元保險年資需達十四.九年、月投保薪資最高者四萬三千九百元保險年資也需達五.九年以上。試問,在台灣每月四千元怎麼夠一個人生活?更不用說要照顧家人。我們的分析發現超過六十%的職業災害失能勞工,可能只領到連投保薪資補償率都不到五十%的失能年金給付,如果以勞工原來實領薪資來計則更慘。然而,國際勞工組織於西元一九五二年第一○二號「社會安全(最低標準)公約」,要求支付給職業災害勞工永久完全喪失工作能力者,定期津貼要達原有薪資的五十%;一九六四年第一二一號「職業災害津貼公約」更要求薪資補償率需達六十%以上或不應低於三分之二。事實上,先進國家多已達七十%以上。雖然去年以前加保者可選擇一次給付或年金,但是今年新加入保險者只能接受上述年金給付方式。

其次,只限「終身無工作能力者」可請領失能年金。其實只包括「精神」、「神經」、與「胸腹部臟器」失能第一、第二與第三等級,以及「皮膚」失能第二與第三等級;所有部分失能者完全不在當中。而先進國家早已把五十%以上失能也納入年金給付。以我國目前職災保費率只○.二二%,與先進國家的一—五%相比,顯示極不合理,造成職災勞工必須去找尋其他社會福利資源來求基本生存。

上述問題的關鍵在於補償金額採計「保險年資」,似乎制度設計者仍以「綜合保險」的特質來思考職災補償;而先進國家早就把職災補償制度單獨立法,將職災勞工的基本生活保障計入雇主勞動成本。 (作者為台大公衛學院職衛所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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