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催收有罪? 請消基會給個交代

■林欣耕

近來屢從新聞報導獲悉,消基會指稱銀行「催收每天逼死十個人」、「銀行委外催收業者勾結黑道,暴力討債」,近似目無法紀,傷天害理云云。甚至揚言發起「逼死銀行運動」、「公佈十大不人性銀行」或「惡質催收公司」等名單,以供廣大消費者參考。

筆者曾任職於銀行催收部門七年,銀行委外催收公司五年;如果本國或外商銀行如此劊子手般催收,早已關門大吉;若銀行委外催收業者以民間討債方式之囂張行徑,也早已被繩之以法,事實真相如何?

金融催收工作,可說終日與消費者(債務人)先生、小姐為伍,我曾感觸為何每每要向這些所謂的「弱勢」消費諸公諸婆們電話拜託,懇請還款。幸者,債務人勉強安排還款事宜;反之,遭受譏罵、恐嚇亦司空見慣。畢竟催收在明,躲債為暗,經濟不景氣,借錢有理、欠債不還似成常態,不是嗎?

筆者絕對肯定消基會為民喉舌,主持公道的精神。但以往糾舉各行業不當之處,必有消保、治安或主管機關等人員實際會勘,證實不法或不當之事實,甚或移送司法機關,還原真相,維護社會公義,值得讚許。

但曾幾何時,消基會變得如此草率,相關事件查證否?申訴人片面之詞可信否?人、事、時、地、物是否確有掌握?否則握有強大媒體公器之消基會,手持尚方寶劍,先斬後奏,斷然針對金融或其委託業者下達整個產業之否定論(消基會從未指名哪些銀行或業者違法犯紀,均以整個產業概括)。這樣的行為,符合公平客觀原則嗎?筆者文至此處感觸甚多,常被問及你的工作見不得人嗎?你跟黑道有關嗎?你像電視報導一樣嗎?真是可悲可憐!

就我國民法之論理,債權人係屬定義中之「被害人」,而今被害人或其代理人依法行使返還權利,還得面臨種種不客觀之指責,甚至被無形加以停業、停委、失業之威脅宿命,而債務人(加害人)動輒以片面申訴主管機關或消基會之保護傘,便得以逍遙「錢」外,如此豈非是非顛倒?

筆者由衷盼望,現正研擬之「公平債務催收法」應儘速立法並落實執行,對於確定不法或不當之銀行或催收業者,予以規範管理;相對的,關於污衊或不實於銀行或催收業者之單位或個人,亦應受到糾正或規範,如此方能還給消費金融市場一片清新空間。(作者為金融催收業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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