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澄社評論/語言平等 族群平等

◎ 紀駿傑

這陣子由於郭冠英事件掀起的族群歧視問題,社會上發出了關於制定「族群平等法」的呼聲。然而,「族群平等」的理想性價值是否能落實於具體有效的法律條文,值得懷疑。主要原因在於族群平等的概念與價值牽涉的範圍包山包海,它可以是個社會追求的理想與目標,但卻很難透過法律條文來限定與規範。舉例而言,族群平等的概念理應包含經濟上的平等,那麼我們是否要將人均財富較高的族群之財富拿一些來貼補人均財富較低的族群?

我認為「族群平等」的理想必須落實於其它更具體可行的法律條文(當然,長久性的教育推動也是必要的),其中「語言平等法」的制定便是最重要的基石。語言往往是一個族群存在與延續最主要的文化與社會基礎,而語言更代表著該族群的榮譽。

或許有些人會認為,現在國小都實施母語教學,大眾交通工具上也常有多語言廣播,電子媒體、議會裏也可見用非漢語的其他語言發言,這樣不就表示台灣其他語言都獲得發言的機會了嗎?當然不是,前述例子只能代表政府不再壓抑非漢語的使用,但距離各語言都有機會獲得充分尊重與發展,其實還有相當大的落差。

「語言平等法」的最主要精神,便是將台灣目前的語言都一視同仁地訂為國家語言,在憲法以及其他官方層級與場合享有平等的地位。從語言使用者的角度來思考,這樣的好處是一個慣於以魯凱語發言的人,在魯凱地區洽公時便可選擇以魯凱語發言,而該公務機構必須有懂得魯凱語的人員來應對。如此一來,會魯凱語就會變成職場上一項優勢,魯凱語也會獲得更多人的學習,而魯凱語言及文化因此更能被豐富化與傳承。

當台灣各個族群的語言都能被國家尊重、能在各種正式與重要場合使用之後,每個族群語言的使用者便更能有尊嚴與理直氣壯地使用他們的語言,長久下來,台灣各族群之間因為語言使用差異而產生的歧視(主要是華語流利人口對其他人口,但也包括非原住民對原住民)才能逐漸消弭。

(作者為東華大學族群關係與文化研究所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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