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致希拉蕊.柯林頓的公開信

◎ 城仲模

二月五日本人在美國華府聯邦高等法院為「Roger C.S.Lin(林志昇),et al. v. USA, No.08-5078」案出庭,並於當天下午在國家傳媒俱樂部(National Press Club)發表「台灣是台灣人的台灣」及「台灣人需求真實及誠實」兩篇聲明。重點如下:

一、 本控訴案「是台灣人追求自由、民主、人權和法治的具體表現,是台灣自己想做自己的主宰的即時行動。」「美日太平洋戰爭」以後六十四年,台灣人終於能夠以台灣人權問題站在美國聯邦上訴(高等)法院;讓台灣人有機會,也讓全世界以及高度成熟有自由、民主、人權施展法治的美國,了解台灣人所遭受無國籍人民(美國華府聯邦地方法院判決文所稱)的苦衷。」

二、「一九四五年日本戰敗,美國允許來自中國的武裝部隊及其後的流亡政府繼續佔領;一個嶄新的研究發現:台灣的國際地位依舊是在戰後USMG體制下苟延殘喘,最終國際地位的確定尚需美國最後斟酌,對於此一事實真相及其法理邏輯,台灣人必須站出來說話。」

三、「相信台灣全體人民會願意遵奉:(一)台灣主權歸屬最終當屬全體台灣人民,(二)戰後,決定台灣地位歸屬,當屬「舊金山和平條約」,(三)該條約對戰後台灣國際地位已有完整的規範,(四)美國戰爭期間,美軍單獨軍事攻擊台灣的行動,是戰爭法上的「征服者」或條約所稱的「主要佔領權國」,(五)一九四五年蔣介石接受麥帥「一般命令第一號」,帶領軍隊暫時代替美軍佔領管理台灣,一九四九年卻變成流亡在台灣的「政府」,(六)ROC已於一九四九年十月一日被PROC消滅,喪失了代表中國合法法人地位;PROC未曾對日作戰,亦無資格參與SFPT和約簽署,(七)ROC憲法沒包括台灣領土在內,當然,更與PROC毫無牽扯,(八)美國的「一中政策」(中國沒有二個)、「三個公報」、「台灣關係法」,台灣人沒有理由不給支持,(九)從國際戰爭法、美國憲法有關歷史上因戰爭而贏得領土之相關判決等以觀,美軍至今未曾有過任何一件文獻明指USMG對台灣的管轄權已終止,(十)台灣人祈求這場司法訴訟,解放台灣人仍陷無國籍人民之苦。」

若能以妳雍容態度、開闊心胸、細緻思維及精熟法理的經驗歸納,深信必能在衡酌國家本身利益、國際法律秩序及全球和平協力的鐘響裡,使出勇毅魄力並加「巧實力」的適切運作,為台美間無端懸置六十餘年的重大疑案,在妳手裡做個毫不含混的乾淨處理與解決。果真如此,二十一世紀伊始的美國歷史上及台灣建國史上必將載入這事關人權、自由的重大事件,係由妳揮灑擘畫以臻完滿成功的輝煌篇章!

(作者曾任大法官、法務部長;完整全文請參見http://taiwancivilgovernment.ning.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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