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偵訊羅生門

◎ 林裕順

陳水扁親寫告發狀,針對特偵組偵訊證人供述筆錄記載「疑義」,控告檢察官涉嫌教唆證人串證、濫行追訴等罪。對照先前馬英九控告侯寬仁證人筆錄不實,案件雖經調查後不起訴處分,然我國訴訟制度總造就偵訊「羅生門」,相關「司法之惡」的改革,實刻不容緩。

黑澤明轟動國際的《羅生門》,改編自芥川龍之介經典短篇小說「竹林中」。劇中青壯武士喪命的故事情節,因兇狠盜匪、受辱少婦,甚或被害亡魂的口供敘述,案情峰迴路轉結局大相逕庭。套用現行司法制度的邏輯思維,正說明藉由證人「言語供述」判定案情真相,乃至難之業。

換言之,若依盜匪的自白供述,案發過程乃其為博得美嬌娘,不違背江湖行規,堂堂正正短兵交戰,多方拚鬥刺死對方。惟依少婦的懺悔自供,乃於丈夫前受辱,不堪其冷漠不屑,身心俱疲失神殺夫。另外,若依武士亡魂藉巫女之口的說法,實不堪妻子變節跟隨盜匪,萬念俱灰舉刀自裁。

「羅生門」中武士之死,出於盜匪「他殺」,或少婦「謀為同死」,還是絕望「自殺」,因供述者為維護自身利益、地位,僅片面地陳述事實,並作有利於己的詮釋,致使「事實難斷」、「真相難覓」。

因此,現代化訴訟制度的機制設計,為解明證人言語供述真意,並避免可能的矛盾衝突,理應排除「片面說法」或「單方詮釋」。亦即,相關供述證詞若未在審判法庭具結宣誓,直接呈現說明並經相互詰問辯駁,就是「傳說」、「流言」、「八卦」。同時,本案證人供述的本意真偽,應是法庭上「怎麼說」,而非檢察官筆錄「怎麼寫」。

現行刑訴法規定:證人「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原則上可為證據,對照上述的說理實過於寬鬆。並且,違背大法官釋字五八二號解釋,要求:「被告享有詰問證人之權利,乃具普世價值之基本人權」。換言之,我國訴訟程序習於「傳聞審判」,「羅生門」惕世警語,頗值關注。 (作者為警大刑事系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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