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消費券的親子過招

◎ 李宏文

消費券發放一週以來,兒福聯盟接獲不少家長和孩子來電,雖然親子之間立場分歧,但他們共同的疑問是:孩子名下的消費券,究竟歸誰所有?

就法律觀點來看,因消費券屬於無償取得的財產,按民法規定,算是未成年子女的特有財產,而父母對於這些財產,具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因此,父母對於家中二十歲以下子女所領有的消費券,是可以代為支配運用的。不過,民法也明訂,父母若非為「未成年子女利益」之考量,則不得處分孩子名下的特有財產。換句話說,家長代為使用孩子的消費券,應以符合孩子的利益為原則。但家長易感困惑的是:我拿孩子的消費券去用,還不都是為了這個家,也是為了孩子好啊!難道這樣做會對孩子不利嗎?

再就兒童人權的觀點來看,有意思表達能力的兒童少年,對於切身相關的事務,擁有自由表達意見的權利,大人應該善加考量孩子的年齡和成熟度,適時接納孩子的意見。因此,當七歲以上的孩子,對於如何使用消費券有自己的見解,此時家長若裝作充耳不聞,或全盤否定孩子的想法,甚至不經討論便擅自挪用,不僅罔顧孩子的表意權,也容易種下親子衝突的導火線。

今天是除夕,雖然景氣低迷,許多孩子仍會領到紅包,連同消費券和平日的零用錢,對孩子而言算是為數不少的收入。關於壓歲錢、零用錢和消費券如何運用,家長宜耐心與孩子作雙向、開放的溝通,多傾聽彼此的意見,多設身處地為對方著想,親子再共同做出決定。

筆者建議朝儲蓄、消費、家用或捐贈等多管齊下的方向來規劃。現金的部分,家長可提醒孩子至少提撥一半來儲蓄;至於消費券的使用,則可仔細衡量家庭經濟狀況、孩子的年齡及行為能力,再決定多少比例留給孩子自行消費,多少比例用作全家人的「公積金」;如家境許可,更可鼓勵孩子將消費券或壓歲錢捐作公益。如此一來,讓孩子在滿足物慾之餘,不忘學習理財規劃,亦可教育孩子回饋家人或關懷弱勢,可謂一舉數得。還在為消費券上演親子大戰的家庭,不妨依此化解紛爭,過個皆大歡喜的新年。(作者為兒童福利聯盟基金會研發處組長、社工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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