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兄弟捐肝 當然可以

◎ 蔡秀男

自由時報報導一名男子肝病需肝臟移植,其弟摔傷腦死,血型和健康適合捐贈,家人簽了器官捐贈同意書,但官員告知,依人體器官捐贈條例規定,須到捐贈中心登錄,再從全國等候名單中進行配對,不能指定捐贈給哥哥。家人控訴「法律殺人!」「法令都不能兼顧情、理、法嗎?」

對於衛生署醫事處官員表示,這是因為「無法得知腦死者意願,同時也為防止器官買賣的弊端」,官員認事用法大錯特錯!

查醫師自屍體摘取器官之要件有,一、死者生前以書面或遺囑同意者;二、死者最近親屬以書面同意者(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第六條)。家屬簽了器官捐贈同意書,本來就符合法律要件。

另查器官移植屬無償捐贈行為,本來就無區分活體或屍體器官(第十二條),為何官員聲稱,容許活體器官捐贈限於親屬間捐贈,可杜絕器官買賣(第八條);禁止親屬間屍體器官捐贈,則是為了「防止器官買賣的弊端」?邏輯矛盾,不合理,也不合法!

一般器官捐贈移植之登錄,本基於一般公平性,避免器官商品交易,製造道德風險與倫理爭議,惟,不論是活體捐贈或是屍體捐贈,特殊親屬間器官捐贈,並非剝奪一般登錄者之受贈機會;尚且,親屬間捐贈,更能促進登錄中心所欲達到(第十之一條)之授權目的:「捐贈器官之有效運用」,於法於理豈有不合?

監察院是否應該緊急主動調查上述違法失職與漠視人民陳情請願權之情事,以避免親屬間捐贈權利,繼續受到行政機關違法與不當剝奪,而不要有第五個、第六個家庭的悲劇產生!

(作者為高雄市立聯合醫院泌尿科主治醫師,國立高雄大學法律研究所法學碩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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