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回應「勞退新制忘了我們」

■陳益民

勞工退休金新制是根源於現行勞動基準法中有關退休金的規定無法讓所有受薪者有公平領取退休金的機會,而經由勞資政學各方共識決議所發展出的新制度,所以,基本上勞退新制不是社會福利措施,也不是政府單方構想所形成的。其本意是針對勞工以往只有在同一公司持續服務到老才能領到退休金的情形作一徹底改善,而同時也連帶地因應人口老化所衍生之生活照顧問題。

整體觀之,老年生活的保障可來自於三方面,一是政府基於照扶人民之基本義務,應建構的基礎性保障,例如勞工保險或農民、漁民保險等社會保障體系;二是雇主給付勞工之企業退休金,因接受勞務者應負擔其一定程度的老年照顧責任,例如勞動基準法與勞工退休金條例之退休金制度;三是每個人對其自身生活的規劃程度,例如個人儲蓄、理財投資等。

勞工退休金條例已於七月一日開始施行,其乃立基於受薪階級之老年照顧;但除了勞工以外之勞務對價人員,包括委任經理人,亦給予自願提繳退休金之機會。於開辦初期,提繳作業以事業單位作為提繳單位,乃基於制度之執行能夠照顧到最大多數的勞動者為前提;但文中所舉之「自營作業者」,因無受僱獲致薪資之事實,本不在該條例規定必須強制提繳退休金之列,惟待日後相關提繳作業之規劃與執行較為完善後,倘若自營作業者亦有自願提繳新制退休金之意願,勞退新制亦將審慎將此芻議納入考量,改革腳步也將會一步步的深化在其他的老年保障議題上。(作者為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條件處處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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