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指紋建檔 人權定位

■劉文仕

據英國國會發行的「Weekly Information Bulletin」所載,六月二十八日,下議院二讀通過「身分證法案」;而英國政府計畫中的身分證,乃包括基本資料、眼睛虹膜、指紋、簽名等。雖然本案未來仍須經常設委員會的審查與提報大會進行三讀的程序,但參諸德國與美國已分別於二○○四年十二月及今年五月通過「安全與生物特徵法」與「真實身分法」,其他國家如法國、西班牙、葡萄牙、韓國、新加坡等先進國家,也都已有實施採取指紋的實例,在在顯示:以指紋的生物特徵作為住民身分辨識的工具,是國際潮流所趨。

其實,指紋的按捺與簽名形式的提供、「肖像」的給予等,在人權譜系上究竟如何定位?仍然存在爭議。而無論被歸類為古典自由權的衍生性權利,或認為是因社會變遷新生的獨立的權利類型,基於憲政秩序的自我保護要求,每個國家的憲法,在個人權利的保障與公共利益的維護之間,都允許或諒解必須存在一個調節機制,這就是我國憲法第二十三條的精義所在。

尤其,如歐洲安全會議的赫爾辛基人權條款,已經不將公益(或安全)與人權對立,而把人權視為公益的內涵;人權在承平時期會膨脹,在危疑階段會收縮,而無論收縮或膨脹,只要是經由民主程序與法律,在赫爾辛基人權條款的基本哲學裡,並不會因此改變人權總量的評估。

指紋作為一項身分辨識的有效工具,由來已久,早在十九世紀末馬克吐溫的一本小說「傻瓜威爾遜」(Pudd'nhead Wilson),就有非常精采而細膩的描述。於一百多年後的今天,相關鑑識技術更臻成熟,但有些人對科技運用的安全性始終缺乏信賴,加上如尼可拉斯凱吉主演的「國家寶藏」等電影情節的誇大渲染,難免會反對指紋政策。事實上,指紋檔案如何管理?與其他依「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所規範的各項資料檔案一樣,誠然都存在管理技術的問題;但技術的問題,技術解決,而非以技術上的理由全盤否定國家總體目標的達成。(作者為內政部參事兼法規會執行秘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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