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遊說法:坑坑洞洞的陽光立法

◎ 劉靜怡

去年通過的「遊說法」,經過大家幾乎都沒有意識到的「宣導緩衝期」後,今年八月八日起正式施行。號稱陽光法案之一的遊說法正式上路後,到底是讓遊說活動更加透明化,還是挾其箝制人民請願權利的重大嫌疑,變成本就先天體質不佳的台灣公民社會新魔咒,是個值得深究的問題。

根據本法規定,任何民間團體或自然人要向立法院或相關行政部門進行遊說,都必須事先登記,同時,只要是與該民間團體章程無關之法案,均不得從事遊說,但何謂「相關」?何謂「無關」?假設婦女團體對於涉及家庭所得支配的稅負政策有意見,計畫進行遊說,到底是「有關」或「無關」?更有甚者,遊說登記制度的實質內涵,不只是報備制而已,是必須經「核准」的「許可制」,核准時間最長可達兩個月,可以說是不合比例地限制人民請願權、瀕臨違憲邊緣的規定,而且,遊說法內未設置「緊急登記制」,以因應當前台灣多變的政治氣候所衍生的遊說需求,也將是窒礙難行之處。

細讀這部遊說法的內容,也不難發現遊說的定義界定頗為模糊,現實上有許多方式可以操縱遊說的定義,例如藉由透過「助理」向國會議員或行政官員「傳達意見」此一方式,便極可能規避掉遊說法的適用。但是,助理往往對民代及官員極具影響力,那麼,豈非反而大開方便之門?同時,原本可能屬於「遊說法」規範的行為,是否也可將「遊說」改為「請願」或「陳情」,掏空遊說法的實質適用可能性?

再者,本法以「高考及格,領有證書,並在執業中」當做受託進行遊說的資格標準,究竟高考及格與遊說資格之間,有何必然關係,也令人不解。

至於本法限制大陸港澳地區人民不可進行遊說,但是外國人民及團體則可進行遊說,其差別待遇的理由何在?此一規定是否反而變相鼓勵大陸港澳人士從事地下化的「遊說」行為,也是有待觀察的對象。

最後,遊說法所規定的揭露要求,到底誰來監督?尤其是對民意代表,到底設計了怎樣的揭露機制?在罰則方面,主要是以遊說者為處罰對象,但對於不公開資料之被遊說者,並無相對處罰,也頗令人不解。

如此坑坑洞洞的陽光立法,讓人看不出其究竟會達成何等「追求陽光」之目的,比較確定的是,其所選擇的管制手段,很可能是讓遊說登記的繁瑣規定,增加資源本已相當短絀的一般民間社團無謂的負擔,完全背離台灣公民社會的發展實況,扼殺了民間社團本於公益進行遊說的生機。姑且拋開違反遊說法相關的團體將會被處以五萬到二百五十萬元不等的罰款此事不談,這部以陽光為名的遊說法,恐怕根本無法約束將利益交換地下化的財團遊說行為,卻極可能反而阻礙了針對公共事務直接向立法權和行政權表達立場的管道。一部遊說法,顯露出立法者對台灣公民社會發展現況的無知,以及「人民團體」相關法制的荒謬處,一場荒謬的遊說行為管理大戲,才要開始。

(作者為台大國發所法律組專任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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