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保護兒童 新聞局不能再讓

■尤英夫

我國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兒福法)於九十二年五月二十八日公布施行。其第二十七條規定「出版品應予分級…,分級辦法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第三十條第十二款規定:「任何人對於兒童及少年不得有下列行為:…違反媒體分級辦法,對兒童及少年提供…有害其身心發展之出版品、圖書」。第五十五條第二項規定:「供應有關暴力、猥褻或色情之出版品、圖書者…處新台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第五十八條第二項規定:「違反第三十條第十二款規定者,處新台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勒令停業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

由於出版品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的行政院新聞局在部份出版業者的大力杯葛下,拖拖拉拉迄未訂定分級辦法,所以頗引起保護兒童及少年社服團體的閒言閒語。好不容易直到九十三年八月二十六日才由新聞局訂定發布「出版品及錄影節目帶分級辦法」(分級辦法),並預定於三個多月後的十二月一日施行。但就在要施行的前夕,有少部分出版界人士又糾結起來反對,新聞局於是決定延遲至九十四年七月一日才實施分級辦法。如今七月一日到了,新聞局雖然決定如期實施,但是又給三個月的緩衝時間,說是要宣導,並且讓相關出版業者組成分級專業團體,俾對發行、供應出版品者於分級有疑義時,提供諮詢意見 。坦白說,我們認為新聞局太好說話了。

分級辦法僅是針對出版品的分級管理 (將出版品分為限制級及普遍級二級)規定,並未就出版品內容作任何審查,而且出版品的分級還是出版業者自己的責任。這是在出版法於民國八十八年一月二十五日由總統明令廢止後,少有的影響出版界層面甚廣的新法令。反對的人認為分級辦法是「以模糊主觀的恐怖、變態、一般人字眼來規範,使得業者無所適從。」「圖書分級制,其實是一夕陷舉國於文字獄恐怖的禁書辦法」、「分級辦法用詞模糊,賦予執行單位,捉不捉你看老子高興,看家長檢舉,看政治空氣的濫權,通路的恐懼傳達到出版社,作家便無生路可言」。其實這種理解大有問題,這種評論也有失公正。限於篇幅不在此處辯駁。為了保護未滿十八歲兒童及少年的身心健康,不受暴力、猥褻或色情污染,我們希望三個月後新聞局一定要硬起來,不要再給相關業者心存僥倖的空間。

(作者為輔仁大學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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