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男女平等VS.男女不同

■劉文仕

繼司法院招考法警明定男性九名、女性五名的限額,於二十一日被台北市勞工局以剝奪女性就業權,裁定該措施違反兩性工作平等法;二十三日考試院也因調查人員特考按男女分定錄取名額是否適法問題,引爆委員間的激烈爭辯。

按兩性工作平等法第七條明定:「雇主對求職者或受僱者之招募、甄試、進用、分發、配置、考績或陞遷等,不得因性別而有差別待遇。」此乃楬櫫性別工作平權的原則;惟該原則並非毫無例外,如同條但書即規定「但工作性質僅適合特定性別者,不在此限。」亦即本法也容許「差異性原則」的適用。

「平等原則」如何獲得確保?「平等權」與其他權利(如自由權)的對立衝突,如何衡平兼顧?是國際基本人權理念上最典型的爭議;尤其,在公共社會或政治領域,是否容許因性別因素所存在的生物本質,而給予不同的處遇?更是當前就業市場的最主要迷思。其實,就以人權理念極為發達的歐美國家,在性別工作平權的問題上,也未採絕對的標準,如歐盟會員國對於公務系統的人員進用,就允許兩個並存的「普遍性原則」:一為「機會平等原則」,不得因種族、性別、宗教信仰等而受不同待遇;另一為「最適人選原則」,即政府基於公共利益的考量,可選用最適當的人選。法國、西班牙、葡萄牙、義大利傾向著重公平;荷蘭、北歐國家則強調最適當人選的重要性。

雖然如法國存在主義哲學家西蒙波娃(S. de Beauvior)在其《第二性》一書所稱:「女性的生物本質並不能絕對的決定其命運,而是由文化、社會、法律來決定女性能成為什麼。」直言之,女性不是「生成的」,而是被男性所主宰的社會結構「變成的」。因此,女性主義者提倡:要移除所有阻礙女性能像男性一樣被平等對待的障礙。在部分的工作場域,女性也確實表現得比男性卓越可取。然而,女性與男性生理上的不同,終究是改變不了的天然條件。我們不希望政府把野狼丟進羊群,讓男法警看守女監;更不希望看到綿羊闖進狼群,使女法警看守男監。

因此,在某些情況下,採最適人選原則,依照實際需要,按性別設定不同的進用標準與名額,不僅不是對女性就業平權的剝奪,反而是一種保障。否則就如司法院有關廳處主管所言,基於法警肩負押解、拘提人犯等工作性質的需要,加考體能測驗,恐怕所有女性多將通不過與男性的自由競爭。

衡平而論,台北市勞工局的決定,只是表面上維護了「兩性工作平等」;實際結果,反而把女性推向對就業競爭極端不利的自由市場。(作者為內政部參事兼法規會執行秘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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