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連根藤
美國的台灣關係法生效第二十周年(一九九九年),楊基銓先生的國際文化基金會舉辦台灣安全問題研討會,並出版「台灣關係法二十年」論文集。張旭成立委發表「如何強化台灣關係法的效用」指出:「在外交史上,『台灣關係法』是史無前例,也是一大創新:它以國內法方式規範美國與另一個國家的關係,而這個國家的名稱是『台灣人民』」。「台灣人民」成為台灣的國名。
台灣人民應該站起來,依美國台灣關係法所認定的「台灣人民」是台灣這個國家的名稱之優厚條件,趕快認知「台灣人民」是台灣的國家名稱。
馬先生知道需要人民才有權利做最後的決定,理由是依照美國的台灣政策:台灣法律地位未定,海峽兩岸不得片面改變台灣的法律地位;只有台灣人民才能做最後決定。而所謂「法律地位」,就是主權也。台灣人民在馬先生擱置台灣主權之時,應該發表聲明表示:「台灣主權屬於台灣人民,未經台灣人民同意,不得變更台灣主權」來補充馬先生擱置台灣主權的做法,達到合作的效果。(作者為台生報發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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