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洪仕恁
依照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其有關任 (派) 免、薪資、獎懲、退休、撫卹及保險 (含職業災害) 等事項,應適用公務員法令之規定。但近日國民黨部分立委提案修正勞工退休金條例第八條,使原有得選用勞動基準法之退休金規定或勞工退休金條例之情況下,轉變為兼併實施。
此例一開,使得公營事業員工獲得更優渥之待遇,對於已改制為公司化之台灣郵政及民營化釋股之中華電信員工等,是否要比照辦理?再者,公營事業員工本身已受既得利益所保障,額外續領退休金下,國庫需增加龐大額外支出,亦為公法上之不當得利,主導議程設定之執政黨立委,有違分配正義之虞。
經濟不景氣之時代,弱勢勞工為圖溫飽下,能有一職以求生,已實非易事,更遑論對於退休待遇之深究。在無法聚集成具有影響力之利益團體下,對弱勢勞工之權益呼聲,不知執政黨立委是否聽見?(作者為暨南國際大學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