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寧可戰死 不要氣死?

■姜皇池

當媒體痛罵政府護漁不力之際,任何反對政府採取強硬立場者,於此激情時刻均難讓慷慨激昂的民眾接受;至於若膽敢替此「無能軟弱的」政府,或「鴨霸」的「日本鬼子」講話,更將難逃「日本走狗」之譏。然於舉國洶洶,政府似乎又無法承受民意壓力,有作成錯誤決策之虞的關鍵時刻,個人仍不得不再諫言,希望國人能夠平心靜氣,政府能審慎因應。

一、就是要派出軍艦,其餘免談?

派出軍艦,似乎成為目前政府有無護漁決心的唯一指標。論者指出,英國、西班牙與韓國為保護其漁船,均不惜動用軍艦或武力保護漁民,事實上,若仔細分析個案事實,不無商榷之處。

首先,在英國與冰島之衝突,一九六○年代末,七○年代初,世界領海寬度是三浬,領海外即是公海,其中漁業資源沿海國並無任何權利,但冰島卻主張五十浬「漁區」 (fishery zone),並以高度武裝海岸巡邏艦執法。

而一九九五年加拿大與西班牙衝突中,加拿大根據本國立法,將管轄權擴張至二百浬外公海,出動高度武裝船舶開火攻擊,並逮捕在公海作業的西班牙漁船。上述兩國之作為,均明顯違反國際法,且以高度武裝船舶執法,相對國家當然理直氣壯,以軍艦直接衝撞與主張。

至於韓國案例,今年五月底,捕鰻船「神風號」在日本專屬經濟海域範圍作業,並逃脫至離韓國領土二十二浬處,日本海上保安廳巡邏艇追至該處,執意逮捕,但南韓仍僅派遣水上警察廳船艦與日本對峙,而非韓國海軍。即便在如此靠近韓國領土處,日本仍增派五艘水上保安廳武裝船艦支援,不做絲毫讓步,南韓不得不將「神風號」侵犯日本專屬經濟海域和拒絕臨時檢查並逃走等事實寫入承認書,並支付五十萬日圓,始結束對峙。

回到台日爭議。我方漁船是在雙方有所爭執海域,日本是無武裝的漁政船,對峙之後,我國船舶無損,日本讓步。為何還要派遣軍艦?以目前舉國怒濤,政府派遣海巡船艦固定前往爭端海域,還不夠有護漁決心?難道必須派遣軍艦衝入日本海域逮捕日本無武裝之執法船舶,始足展現決心?

事實上,國防部從海巡船艦一出動,即明白指出,軍艦隨時待命支援。不要忘記,該水域仍是雙方主張重疊海域,日本若跟我國一樣強硬「護海」「保護漁權」,又將如何?事件和平落幕,雙方均願意回到談判桌時,不知又何以出現派軍艦逼日本讓步的聲音?甚至揚言找日本決戰?

對我國而言,若一戰而敗,則所將失去者,絕非僅是目前爭端水域之捕魚權利。在和平解決爭端之條件下,強行派遣軍艦耀武揚威,肯定無法獲得國際支援。

二、護漁二百浬,台灣的主張要日本全盤接受?

另一值得憂慮之發展,是海巡署宣示,護漁範圍從原本的暫定執法線,擴大到二百海里經濟海域。海巡署並表示,即日起漁民的作業區域,即使超出我國暫定的執法線,只要不進入他國的領海,「都會隨行保護」,彷彿隨傳隨到。

不僅如此,海巡署官員尚且強調海巡艦上都配備有自衛性武器,「不惜和他國船隻對峙,寧可戰死也不要氣死」。此話不知是「令人嘉許」,抑或「錯愕莫名」?

若同樣以兩百浬劃界,日本從與那國島向外主張兩百浬專屬經濟海域,已包括台灣海峽以及台灣周邊大部分水域,倘日本漁船要往日本主張、位於台灣海峽的專屬經濟海域作業時,日本是否應同樣派遣船艦護漁?

日本的想像中線與我國的暫時執法線,是目前各自容忍底線,若我方執意執行護漁兩百浬,屆時「欺門踏戶」,難道要日本默默承受?政府豈可憚於民代壓力而做出如此大悖常理的決策?

個人認為,近來日本在爭端海域強烈執法,確讓國人怒氣難忍,但並非不能解決,從日前對峙情形觀察,雙方均有解決誠意。然若在有所進展之際,做出諸如派遣軍艦衝撞或強行在爭端水域執法二百浬,均是理不直、氣不壯,且力又不逮之行徑。

誠摯地呼籲國人、懇請政府,不要讓情緒沖昏理智,除非第十五次會談仍無結果,否則如此近乎大違國際慣例作法,未來若真正衝突,在法律上,我方將會非常難以辯護。(作者為英國倫敦大學國際法博士、台灣大學法律系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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