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考試委員定位

■ 陳茂雄

考試院組織法第四條明訂考試委員的資格,前四款都有明確的界線,只有第五款「學術豐富」難有客觀的標準,當初第五款的設計是擔心有遺珠之憾,有些「學術豐富」的人並不是大學教授,也不是資深公務人員,所以加入第五款以網羅「學識豐富」的人,立法時是一項好意,可是後來卻變成開後門的條款。依現行體制,本來沒有審薦小組的組織,可是有了這個組織卻可以堵住後門,所以審薦小組最重要的工作就是要審核第五款的人選。

有人以為立法院的同意權是從事資格審查,這是嚴重的誤會,資格審查應該在審薦小組執行,再經過總統的過濾,所以審薦小組應屬專業人員,不應該以政治人物充數,必要時還可以送學術單位評審。總統提名的名單送到立法院時,資格不應該出問題。立法院的同意權是一種政治審查,其重點是審查總統的提名是否公平公正,其設計的精神是模仿美國參院的人事同意權。

美國立國時屬邦聯體制,各邦的外交、國防、內政都獨立,後來改為聯邦制,各州的內政也是獨立,可是國防與外交歸聯邦政府。改制時,大州希望依人口比例產生國會議員,小州則希望每州的國會議員席次都一樣。最後採取折衷辦法,成立兩院制國會,眾院的席次依人口比例產生,參院則每州兩席,這種設計算是兼顧大州與小州的利益,可是總統選舉人的席次卻依人口比例分配,小州擔心總統任命人事時會偏袒大州,所以設計出參院的人事同意權,參院是每州兩席,不會讓總統因酬庸而偏袒大州。

台灣雖然沒有大州與小州的糾葛,可是有地區的公平問題。立院人事同意權還有其他的用意,就是考試委員不受總統指揮,凡是獨立行使職權的單位其人事還是要經過國會同意,除了考試委員外,大法官及監察委員的任命都要經過國會同意,其用意就是這些單位屬獨立執行職務的單位,不適合像政務委員一樣,由總統直接任命。(作者為中山大學教授、台灣安全促進會會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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