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回應「博士的家vs.東星大樓」案情超級大不同,如何比較?

■劉寶貴

針對台北縣政府前法制室主任劉文仕先生於貴報投書,就「博士的家vs.東星大樓」發表評論(以下簡稱劉文),其中引用台北縣政府處理博士的家的經驗,據此對比台北市政府處理東星大樓案善後的模式,劉文的批評有許多誤會之處,不夠客觀公允。本人六年來擔任台北市政府東星大樓後續重建專案會議召集人,詳細了解本案經過,茲說明如後:

成立專案小組緊急善後

九二一大地震發生之後,市府於第一時間成立「台北市災害處理中心」展開救災,在十天內完成一○五人的救援與現場清理。隨後的一整年分訴訟、福利及重建三組,都由馬市長或歐副市長率領相關局處首長召開府內跨局處善後協商會議,之後又再成立重建專案小組,總共召開大小會議計七、八十次之多,救援與復建工作迅速確實且持久。

兩案情況不同無法比較

有關政府部門協助受災戶向建商求償訴訟部分,由於博士的家是民國八十三年間興建的大樓,距離「九二一大地震」發生於八十八年只有五年,可適用「消費者保護法」,在法律上對受災戶較為有利,又經法院查封建商財產高達新台幣九億餘元,而受災戶請求賠償金額才五億餘元,因此受災戶權益獲得充分保障,同時建商相關負責人在法院第一審被判決有罪,較有利於受災戶在民事上求償和解。

反觀東星大樓則是興建於民國七十二年間,距離「九二一大地震」已達十六年之久(為博士的家三倍多),案件較舊,不適用「消費者保護法」,在法律上對受災戶較為不利,且建商宏程建設公司早已於七十六年間解散停業,受災戶找不到可以追究責任的對象,而經法院查封相關負責人的財產,價值只有兩億多元,並早已設定高額抵押權存在,可求償的財產極少,與受災戶請求賠償金額高達約二十六億元相去甚遠,相關應負責人員或已死亡或滯留國外未歸。因此雖經市府法規會多次協調雙方和解,仍無結果,此非市府工作不力,而是條件太不利。

全力協助向建商求償

有關協助受災戶向建商求償部分,市府已盡全力協助,地政事務所在當時協助凍結相關涉案人員不動產之移轉,以防止建商脫產。另以民間捐款補助受災戶委託律師向建商求償,相關律師費一百九十五萬元,協調台北律師公會提供義務律師協助受災戶向建商提起求償訴訟,另外也協助受災戶向法院聲請死亡宣告及辦理死亡繼承登記。凡是受災戶有提出法律協助部分,市府也都儘量協助辦理。

社會救助金額高達二億六千多萬元

有關社會救助與人道關懷部分,社會局為保障受災戶基本生活權益,於東星大樓倒塌後,即成立「家屬服務中心」,協助關懷受災戶及其家屬,總計投入七百二十九人次的人力,同時亦發放重建費用、各項社會救助金及慰問金等,高達二億六千多萬元,並提供受災戶相關就醫、就學及經濟方面之協助。

從八十八年至九十二年,每年皆由社會局支應祈安法會之經費;另外本府亦多次協助受災戶降低其銀行貸款利率及展延償還期限。

協助更新重建受災戶表達謝意

都市發展局協助東星大樓重建,從研擬各項重建方案協助住戶朝最可行之方向推動重建事宜,並主動召開三十八次研商會議商討重建事宜,且專案變更都市計畫放寬建蔽率及減設停車位予以協助。重建中更整合市府首長協助捐贈興建大門經費,象徵開啟重建之門,並協助受災戶以優惠價格取得建材。

東星大樓重建執照早已於九十一年核發,對於重建進度,受災戶曾經來函表達感謝之意。重建工程預計明(九十五)年底完成興建。讀到劉君大文,我個人十分感慨,如果東星大樓也具有博士的家那樣對受災戶有利的條件,我們一定也早已重建完成,並滿足受災戶求償要求了。兩案情況相距如此之遠,劉君卻拿來比較,既不公平也不合理。

期盼兼顧情理法圓滿解決

市府對於東星大樓受災戶的處境感同身受,雖身為事件的被告仍然積極全力協助處理,未來就國家賠償案件,因為法院判決對於整體行政體制及全國執法標準有指標性的影響,本府仍必須面對全面性的建管制度負行政責任,況主要由於建築師與建商的疏失所產生的龐大賠償責任,如轉嫁予全體市民買單,也不符公平正義原則,所以市府決定上訴。同時馬市長也已指派葉金川副市長及相關單位首長,並邀請府外專家學者,組成協談專案小組,積極與受災戶尋求和解,期盼早日圓滿解決本案爭議。(作者為台北市政府副秘書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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