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福淙
所謂最低稅負制,是政府要把因租稅優惠減免規定而減少的稅收再補回來,而規定有減免優惠所得的納稅人至少要繳納一定金額或比例的稅。
現行稅制之減免稅規定,倘政府認有不合理、或不合時宜者,大可修法取消廢除,若減免優惠並無不合理,則根本就沒有實施最低稅負制的必要。政府豈能一方面減免,一方面又予回補?最低稅負制僅在抵銷現行租稅優惠的效果,卻會使租稅制度與稅務行政趨於複雜化、繁苛化,不能不慎重其事。
據財政部長林全表示,對企業徵收最低稅負,每年約可增加營所稅兩百億元;但在兩稅合一的現制下,企業的稅負可以拿去抵繳個人綜合所得稅,一征一抵,政府受惠的只不過是先周轉一下稅款罷了,為了區區兩百億元的周轉,有必要如此大費周章嗎?
若要對個人徵收最低稅負,勢必規定有證券交易所得及土地交易所得等免稅所得者,應計算申報其免稅所得,並按一定稅率課稅。過去開徵證所稅及土地交易所得實價課稅失敗殷鑑不遠,若貿然實施最低稅負制,恐危疑不測!(作者為會計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