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檢驗中國的善意

■姜皇池

中國與世界衛生組織秘書處所簽署諒解備忘錄,其內容表示:「世界衛生組織秘書處可向台灣的醫療及公共衛生專家發出邀請函,台灣醫療及公共衛生專家可以個人名義參與世衛組織的技術活動」、「世衛秘書處可派工作人員和專家赴台灣考察衛生及疾病情況,和台灣醫療及公共衛生專家討論相關問題,或提供醫療和公共衛生技術援助」、「台灣如發生嚴重公共衛生突發事件,世衛組織秘書處將視需要儘快派工作人員或專家赴台灣實地考察,或向台灣提供公共衛生技術援助,或邀請台灣醫療及公共衛生專家參與秘書處的相關技術活動」。可是,將中國所提出參與模式,置於WHO既存實踐中檢視,事實上並未給台灣任何參與空間。

根據《世界衛生組織組織法》第三條至第六條之規定,國家(第三條)、聯合國會員國(第四條)、應邀派觀察員出席一九四六年在紐約的國際衛生會議的各國政府(第五條),均可為世界衛生組織會員;同一文件第八條前段為「準會員」相關規定,該段規定:「不能處理國際關係的領土或領土群,經負責對該領土或領土群國際關係的會員國或政府當局代為申請,並經衛生大會通過得為本組織準會員」。

至於以非會員代表參與活動,其參與則源自邀請,而邀請模式又可分兩種:《世界衛生組織組織法》第十八條第八項規定:衛生大會得「邀請與本組織職責有關的任何國際的或全國的組織,政府的或非政府的組織派遣代表,在衛生大會所指定條件下,參加衛生大會、委員會或由衛生大會召開的會議,但無表決權。至於全國性的組織,需經有關政府同意後始得邀請」;另一類則是根據《世界衛生大會議事規則》第三條第二項,由總幹事所邀請,而其所得邀請者計有:(1)申請為會員之國家;(2)有代為申請準會員之領土;(3)簽署《世界衛生組織組織法》,但尚未批准之國家。

又從衛生組織大會的《會員及其他參與者名冊》觀察,會員是以國家名稱,派遣「代表團」(delegations)參與活動;至於聯合國與其專門機構、其他國際組織、以及和WHO有正式關係之非政府間組織等三類型「非國家實體」,則派遣「代表」 (representatives);而得派遣「觀察員」(observers)者,則有三種可能:「非會員國觀察員」(observers for a non-member State)、「觀察員」(observers)、以及「根據世界衛生大會第二十七屆第三十七號決議邀請之觀察員」。換言之,在目前實踐中,得派遣觀察員之「國際法實體」(international subjects),可能是:國家(教廷)、「特殊實體」(馬爾他騎士團)、國際組織(國際紅十字會、國際紅十字和新紅月聯合會、以及世界國會聯盟)、或人民解放陣線(巴勒斯坦)。即因如此,近年來台灣乃自我抑制,以「公衛實體」(Health Entities)地位,避開主權爭端,希望得派遣觀察員參與世界衛生大會相關活動,如此卑微要求,同樣未能免於全面封殺。

以公衛實體地位,請求派遣觀察員參加會議,從主權維護審視,台灣部分人士已然有向中國「繳械」之疑慮;然中國並未因此而有所節制,其提供給台灣參與模式,所邀請者為個人專家,限定參與技術性活動,並非世界衛生組織大會,且需經中國同意後始得參與。又強迫使用「中國台灣」(Taiwan, China)作為參與名稱,是要台灣「自我認諾」為中國一部份,不僅是要接受一個中國原則,尚須自我確認中國為台灣宗主國,由「祖國」決定所有一切活動。此恐非僅是要台灣繳械,是要台灣「自縛待決」,看不出絲毫善意。(作者為國際法博士,現任台灣大學法律學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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