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立法強制分級真的不要緊嗎?

■劉靜怡

最近兩三個月來,新聞局所訂定的「電腦網路內容分級處理辦法」和「出版品及錄影節目帶分級辦法」,陸續成為輿論關注焦點,原定十二月一日正式上路的圖書分級制度,更是嚴重觸動出版業者、人權團體和性別團體敏感神經的青天霹靂。

這兩個性質上屬於「強制分級」的分級辦法,都是出自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簡稱兒少法)第二十七條「出版品、電腦軟體、電腦網路應予分級;其他有害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之物品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應予分級者,亦同。前項物品列為限制級者,禁止對兒童及少年為租售、散布、播送或公然陳列。第一項物品之分級辦法,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以及同法第三十條第十二款和第五十八條的規定。在媒體匯流趨勢明顯和資訊流通管道日益複雜的今天,何以會出現此種以「保護兒童青少年」為理由的「內容強制分級」的制度,這種內容管制模式,究竟是不是真的只涉及「保護兒童青少年」這麼一個簡單的價值選項而已,還是根本會對思想觀念和文化文明創造活動的未來命運,造成難以估計的負面影響?以立法強制手段進行內容全面分級的管制模式,真的不要緊嗎?

內容分級制度至少可以區分成「內容強制分級」和「內容自願分級」兩種類型,「內容自願分級」經常是出自於市場良性競爭壓力或社會大眾對產業倫理的期待,通常基於內容提供者和內容接收者兩者之間的默契或約定而來,本質上無公權力做為管制後盾,所以也比較不容易出現法理爭議。相形之下,「內容強制分級」則通常是立法者或行政管制者以處罰手段為後盾要求被管制者履行一定法律義務的結果(例如目前兒少法所創設的體制),所以也就特別值得從法理層面進行分析。更重要的是,內容強制分級制度通常是以「事前審查」(也就是憲法所禁止的事前限制制度)的型態出現,亦即被管制對象通常相當廣泛,賦予受管制者必須負擔對其播出或發表之內容自我分級的義務,本質上是以處罰為後盾的強制自我分級制度,只要是不接受或違背強制自我分級義務者,最嚴重的情況可能遭遇無法發表言論或者提供資訊,亦即無法傳播訊息的命運。其實,這就是目前的兒少法設計出來的管制模式。

針對內容進行分級,是內容規範模式中常見的元素,然而,究竟國家是基於何種管制理論基礎,才可以強制人民針對自己所欲發表或傳播的言論或資訊,進行事前的自我審查,並且基於自我審查的結果,自我標示其所欲發表或傳播的言論或資訊內容,應歸屬於哪一內容等級,似乎是應該先予釐清的憲法問題。換言之,人民發表言論或傳播資訊之際進行「自我內容審查」,是否可能形成寒蟬效應(chilling effect),違反言論自由的基本原則,是個值得我們深入辯論的議題。同時,究竟強制內容分級制度是否應該一體適用於所有傳播資訊或言論的媒介上,亦即不論平面出版品、無線廣播電視、有線廣播電視和電腦網路等媒體屬性之差異,一律賦予其強制自我分級和自我標示的義務,這不但涉及媒體匯流趨勢的憲法意涵爭議,也涉及平等原則在「自我內容審查」和「自我分級和自我標示」應該如何適用的問題,值得一併探討。當然,即使強制人民進行「自我內容審查」和「自我分級和自我標示」具有堅強的管制理論基礎,可以通過違憲審查,該法律本身是否對授權之「目的、內容、範圍」有明確的規定,也是附帶值得注意之處,例如兒少法相關授權條款之「目的、內容、範圍」是否已符合明確性要求,恐怕都大有檢驗餘地。(上篇,明日續)

(作者劉靜怡╱臺大國家發展研究所法律組副教授、澄社執行委員)

不用抽 不用搶 現在用APP看新聞 保證天天中獎  點我下載APP  按我看活動辦法

已經加好友了,謝謝
歡迎加入【自由評論網】
按個讚 心情好
已經按讚了,謝謝。

編輯精選

載入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