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依法行使職權?

■ 李維哲

日前四位國民黨籍立委,挾財政部長擅闖民進黨總統候選人辦公室,國民黨在各報刊登道歉廣告,其內文言「對於費鴻泰等四位立委依法行使職權,到謝蘇總部會勘而引發的衝突事件,國民黨認為此舉確有不妥…」。問題是,若真為依法行使職權,則何需因引發衝突而深切反省?何需認為此舉確有不妥?

再者,若真為「依法行使職權」,立委「會勘」敵對陣營總統候選人總部,依的是那條法?倒有必要認真研究一下。

立法委員之職權,依我國憲法第六十三條之規定,立法院有議決法律案、預算案、戒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案及國家其他重要事項之權。再參照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五八五號解釋,大法官肯認立法院調查權乃立法院行使其憲法職權所必要之輔助性權力,但基於權力分立與制衡原則,立法院調查權所得調查之對象或事項,應有所限制。除所欲調查之事項必須與其行使憲法所賦予之職權有重大關聯者外,凡國家機關獨立行使職權受憲法之保障者,即非立法院所得調查之事物範圍。而調查權行使之方式,並不以要求有關機關就立法院行使職權所涉及事項提供參考資料或向有關機關調閱文件原本之文件調閱權為限,必要時並得經院會決議,要求與調查事項相關之人民或政府人員,陳述證言或表示意見,並得對違反協助調查義務者,於科處罰鍰之範圍內,施以合理之強制手段。

是故,立法委員之職權,主要在議決法案,及決定國家重要事項。若立法委員欲行使調查權,必所欲調查之事項須與其行使憲法所賦予之職權有重大關聯。而行使方式係以文件調閱權為主,必要時並得要求與調查事項相關之人民或政府人員,陳述證言或表示意見。但,因立法院係屬合議制,故國會調查權之行使,必須經過立法院院會通過,此觀上述大法官釋字,及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四十五條之規定自明。此外,立法院尚可訂定特別法,成立專責調查機構,行使調查權,三一九真調會即是一例。

而除上述調查權限與方式外,立法委員並不具有其他調查權,或「依法行使職權會勘他人住宅」之權力。因此,國民黨所言之「依法行使職權」,著實令筆者百思不得其解。(作者為高雄大學政治法律學系碩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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