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勞退基金行政法人化不是金融怪獸化

■蔡茂寅

勞退新制即將於七月一日開始實施,但是作為重要配套措施的「勞工退休基金監理會設置條例」草案則仍在立法院程序委員會中,不但立法委員對於前述監理會的行政法人化方向尚未匯聚共識,部分媒體更擔憂前述監理會將「擺脫包括立法與行政兩大政府部門的監督束縛」,「成為非公司、非銀行、非政府基金、非政府機構的四不像龐然金融大怪獸」,基於長期研究公法領域及政府組織再造工作,因此有必要做部份說明。

首先,鑑於傳統的行政機關組織上易流於僵化,而貿然將之民營化又有「公任務私營化」,從而脫離政府掌控的疑慮,因此針對若干要求高度專業化、獨立性、去政治化,而又在某種程度上適合導入市場機制與成本概念的公任務,行政法人化乃成組織建制上的可能選項。由於勞退基金運作上要求獨立性與專業性,以及在營運人力之質、量兩方面有所提升,並適於企業化經營,因而勞委會經過研議,認其適合採行行政法人的建制方式。亦即行政法人化乃著眼於組織、人事及財務上的鬆綁,藉此獲取較高的運作彈性,並羅致專業人才,以提升基金的運用效率,為全體勞工獲取最大利益。然而監理會的獨立性乃是為確保其專業性之手段,其意僅在擺脫政治力的不當干預及行政層級的重重指揮監督,並非絲毫不受節制之意。

另外,就監理會的內部監督方面,勞退基金行政法人採公司治理模式,藉由監事、稽核等機制,進行內部監控。就外部監督方面,由於行政法人係獨立於國家之外的行政主體,其外部監督主要仰賴監督機關,除營運績效評鑑外,監督機關尚有查核投資計畫、檢查財產狀況、解任董監事、糾正違法行為等監督權限,而非如部分媒體所指稱僅能評估績效而已。其次,監理會之行政費用部分因由監督機關編列預算支應,仍受立法院審議;雖然就基金營運部分之預、決算非由立法院審議,但經監理會之董事會審議,且報監督機關備查,且就決算仍有審計監督之機制,因此難謂毫不受控制。再者,監理會雖不受銀行法、公司法之拘束,但仍受勞工退休金條例等相關法令之拘束,其嚴密程度,並不下於一般企業或金融機構。而監理會之規章、財務報表、業務資訊等,均對外公開,強制受公眾之監督。

綜合以上所述,勞退基金監理會並非完全解免來自於行政、立法部門之監督,而是在尊重專業化的前提下,盡量免除非市場性的干擾,以求基金能夠在穩定的環境下,獲取最大收益,以為勞工謀求最大福利,稽其用心,實值得支持。誠然,行政法人化的利弊得失,在各個行政機關與行政領域均有不同的評價,但要之不外以組織變革換取效率與彈性,其將來之成效應由國人共同評價。(作者為台大法律學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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