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男警 女警

■ 王曉明

在民主社會,基於性別平等的原則,警察招募不針對女性而設限的主張,往往受到大多數人的理性支持,但是警察勤務是否應該兩性平等,就容易落入情緒性的辯論。基於同工同酬的原則,男女警察勤務的要求應該是一致的。

美國的研究顯示,在一個肯定性別平等的社會中,女性的自覺是性別平等的一個重要因素。從權力學派的角度來看,女性在組織中權力的取得分成六個階段:無力、分享、成就、反射、意圖、智慧。大多數女性在組織中最多只能達到分享的階段,也就是組織領導(通常是男性),基於善意或社會壓力,將一些權力與女性同仁分享,例如刻意提拔一兩位女性分局長。少數女性也許可以憑自己的努力而達到成就階段,但往往要面對家庭與事業的抉擇。

上述現象在警界尤其明顯,因為治安工作是全天候的,警局一定要保持部分警力值夜班。此外,警察所面對的嫌犯,往往具有一定程度的危險性,除了需要智慧外,更需要勇氣和體力去克服,女性是否願意去面對,成為女警是否能真正從分享、成就階段往上提升的關鍵。

目前美國約有五萬名女警服務於各級執法單位,層級從巡警到局長,但是無論階級為何,在訓練課目、執行勤務和工作考核上,男警女警的標準是一致的,這個成就得來不易,大約歷經了一甲子的努力。

但是美國的女權團體仍然不滿意現今的成就,因為目前女警只占全美警力的百分之十三,而女性是一半的人口,十分不符合比例;此外,高階警官只有百分之八左右是女性,更是不符合比例。女權團體主張警察招募的標準無性別差異是值得贊許的,但是身體機敏性測驗(Physical Agility Test)的標準是否與警察勤務高度相關,值得進一步探討,因為該測驗是許多有志警察工作的女性無法被錄取的原因之一。

台灣「男女警共同服勤」的實驗立意雖佳,但是「自願參加」是所有實驗的最高道德準則,警局絕對不可以用抽籤的方式,強迫女警參加。至於未來是否共同服勤,在廢除女性錄取名額限制後,當然是必要的,因此警政單位可朝考試項目多元化的方向努力,參照警察勤務的特殊性,除了筆試外,將性向、身體機敏性等測驗納入錄取的整體考量,在觀念上,日後我們只有合格的警察,而沒有男警或女警之分。

(作者為美國休士頓大學城中校區刑事司法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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