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公眾也是特別費案的最終審判者

前台北市長馬英九特別費案,台灣高等法院昨天宣判,駁回檢方上訴,判馬英九無罪。本案於今年二月由檢方以貪污罪名起訴,八月初審宣判被告無罪,如今二審並未翻案,檢察官亦尚未決定上訴,本案是否定讞,因而尚未可知。惟馬英九係中國國民黨總統參選人,此一官司結果攸關明年大選選情,且現今有二百多名公職人員同樣因特別費問題被告、起訴或審判,本案因此廣受各方關注。

全案爭議的焦點,在於特別費是否為公款。按檢方認定,政府高官的特別費是公款,若公款落入私囊而私用,有如馬英九的情況,匯給妻小及姊姊,甚至用於養狗,自屬違法。馬英九本人於案發之初,於公開場合亦不否認特別費係公款,只是他悉數用於公家事務與公益。其後馬英九改口,為了打贏官司,他及律師都辯稱,特別費為實質補貼,並非公款,且馬英九亦無使詐的犯意或貪污的事實。對於兩造爭議,初審法官判定,特別費具實質補貼性質,當事人並無貪瀆的犯意及行為。二審大致維持一審見解,認定馬英九沒有詐領特別費及貪污的主客觀事實,亦未背信。

不過,司法審判不能脫離常識,法官判決必須接受公評,且即令同為司法體系,所見亦未必相同,此所以有三審的制度設計。從而,高院有關馬英九特別費案的判決,乃引起相當議論。

從本質說,特別費即令具實質補貼性質,對政府主管且基於信賴原則而有簽領及核銷之便利,但其既為公款,即不能流於私用或納為固定薪水的道理甚明。正因特別費是公款而不是私俸,公職人員所須申報財產不包含這一項目,也沒有申報所得並課稅的問題。

然而,本案法官既無視當事人宣稱特別費為公款且均公用的公開紀錄,不究被告公款私用的事實,亦不問其部分捐贈係於檢察官介入調查之後所為,卻於特別費雙軌制及市長所得與薪資之差別大肆著墨,如此判決,不合一般常識、常理與事實,當然無以服眾。

不僅如此,馬英九特別費案經此判定,也衍生諸多後遺症與實務問題。援引本案判決,則前此因特別費遭判刑的公職人員,應即開釋或聲請冤獄賠償,已在偵辦或審判的同類案件亦應停止。其次,特別費既屬可以納入私囊的實質補貼或所得,且未於稅法明訂免稅,國稅局自應追補課稅,包括限定捐贈免稅額度。再次,從公平的角度出發,前此未曾領取特別費這一實質補貼者,政府理應補發,以免加重近年台灣社會「老實人總是吃虧」的不良風氣。此外,就制度層面來說,特別費案如今認定不一,令人莫衷一是,司法當局自應及早尋求釐清統合法律概念與見解,否則同類案件認定不同、判決不一,對健全法治自屬有害無益。

同樣重要的,本案的判決如此,也引起對法官及司法制度的若干質疑。判決不合常識、常理與事實,通常顯示法官不食人間煙火、意識形態或政治立場超越專業判斷,台灣充斥喜歡作秀,甚至被新聞媒體牽著鼻子走的司法人員,加上原可監督司法官的監察院因泛藍政黨抵制而名存實亡,凡此均不利號稱社會正義最後防線的部門公正獨立辦案。正因如此,推行陪審制,採取包括選舉在內的提升法官素質辦法,已經見諸司法改革倡議之中。而行政院新聞局長謝志偉近數月來要求中國國民黨公布其司法檢調單位黨員,以憲法既明文規定法官須超越黨派,百年老店及當事人不應抗拒,社會各方亦當積極呼應此司法轉型正義的基本要務。

對當事人馬英九來說,「判贏就笑」,或屬人之常情;以「山高難遮日」自況,不免得意忘形。誠信不僅是維繫社會的基本價值,也是檢驗政治人物的重要標準,有志領導台灣者在本案所作所為,言行舉止,公眾其實都在看。套用高院判決的用語,馬英九在本案或許沒有「刑事責任」,其道德、行政及政治責任,雖非法院管轄範疇,台灣社會理應積極檢驗並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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