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老師有權搜書包?

■ 李漢中

北市某國中教師因搜學生書包查違禁品,遭學生家長以侵犯隱私權為由求償一百萬元,經台北地院以(摘要):「老師為維護學生及校園安全,只要不逾越正當的權利範圍,所採用的方法縱使侵害學生隱私權,也有『阻卻違法』性。教師以搜查書包方式檢查,屬於行使教師生活指導權的合理裁量範圍。」等理由判決學生家長敗訴。本判決因屬個案,且可上訴,結果如何尚待觀察,惟筆者認有進一步說明之必要。

猶記大法官對於警察臨檢之適法性在第五三五號解釋中提及:「臨檢實施之手段:檢查、路檢、取締或盤查等不問其名稱為何,均屬對人或物之查驗、干預,影響人民行動自由、財產權及隱私權等甚鉅,應恪遵法治國家警察執勤之原則。實施臨檢之要件、程序及對違法臨檢行為之救濟,均應有法律之明確規範,方符憲法保障人民自由權利之意旨。」楬櫫警察臨檢應有法律明確規範。反觀目前學校或老師基於維護校園安全理由,對學生以不定時、不定點及對象任意,進行搜書包等各種隨機檢查,就學生人身自由及隱私權而言,即有值得商榷之處!

畢竟老師在無法律依據所進行之檢查,與上述警察臨檢又有何不同?而教師法衍生之生活指導權又基於如何之法理,可以導出搜查學生書包權?進而屬於教師行使生活指導權之裁量範圍?甚至可提升為檢查之法律依據?均待進一步究明!又教育部公布之「學校訂定與實施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縱有:「為維護學生身體自主權與人格發展權,除非有相當理由及證據顯示特定學生涉嫌犯罪或攜帶可能傷害別人的物品,或為避免緊急危害,否則學校及老師不能搜查學生身體及私人物品。」之規定,然因其法律位階過低,已有違反法律保留原則之疑義,實不足以資為檢查之法律依據,不可不辨。

按隱私權係指就私生活或工商業所不欲人知之事實,有不被他人得知之權利,受吾國憲法第二十二條保障,雖隱私權於憲法第二十三條所定前提下,得以法律限制。然審視目前學校或教師在無任何法律依據可資遵循下實施檢查,不僅瀕臨觸法邊緣,更彰顯對學生基本人權保障之不足!就此而言,教育主管機關顯有立法怠惰之虞。茲校園安全確實重要,不容忽視,然基本人權更為重要,毋待贅言。因此,為使學校、教師及學生之權利獲得完足保障,教育主管機關應就各項檢查方法、要件及程序等著即進行規範,俾達法治國權利有效保障原則之精神與要求。

(作者為永嘉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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