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勞動法規看「走路工」

■ 蔡敏雄

縱使五百元是「工資」,那麼就「僱傭關係」而言,雇主(古、蔡)為何不敢預先列造五十五名走路「勞」工名冊,名正言順的發放「工資」?又為何不發給薪資所得扣繳憑單,好讓他們申報所得?

(作者為大甲醫師)

■ 李醫師

若每人五百元屬於工資,那麼「雇主」顯然觸犯更多的法律!

一、稅捐稽徵法:雇主有義務將領取工資的員工資料和金額在九十六年一月卅一日於當地稅捐處申報;若無,則是匿報,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六萬元以下罰金。

二、勞工退休金條例:雇主應於勞工到職七日內,列表通知勞保局,辦理開始提繳手續;若違反,處新台幣二至十萬元之罰鍰,並按月連續處罰(本例工資五百元,每人需至少提撥三十元退休基金,百分之六)。

三、健保及勞保:若員工未具勞健保身分,需辦理勞、健保;若員工本為眷屬投保,一旦有所得就不能以眷屬身分加保(健保以月計算,上班一天,即需繳交一個月保費,最低一級月投保薪資為一五八四○元,雇主需負擔七三五元保費)。

一個雇主,居然沒為任何一位員工處理勞保、健保、勞退、所得稅相關事項那只有一個可能,五百元不是工資,是賄選金。(作者為新竹市醫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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