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財團?

■ 賴佑哲

年初以來,各地方稅捐稽徵處陸續向當地財團法人醫院開徵房屋稅,並且追溯五年。稅捐稽徵機關大抵認為,財團法人醫院既然是看病人拿健保的營業行為,和其他私人醫院並無兩樣;更何況不少財團法人醫院是由財團成立,經營手法難免有財團的影子,所以和私立醫院一視同仁才公平。稅捐稽徵機關一次徵收五年的房屋稅,受害最大的,是和這些財團支持的醫院同被歸類為財團法人、卻沒有財團支持的教會機構附設的醫院。目前包括花蓮慈濟、門諾、彰化基督教醫院、台南新樓等教會醫院,都面臨相同困擾。

財團和財團法人是大有不同:財團法人是法律專有名詞,限定以公益為目的,是由捐贈之財產為主體成立的組織,事業的收入由法人專作公益用途;至於財團,則不是法律用詞,只是社會上認定大型營利事業體的集合稱呼為營利事業,有利潤則歸股東或私人。可是由於財團和財團法人的名稱相近,不僅讓民眾混淆,指責財團法人醫院為賺錢單位;甚至政府單位也拿不定主意,常常把財團法人醫院當成私立醫院辦理。

教會機構附設醫院,幾乎都是由教會支持,長期以來可說是和當地民眾生老病死相結合,除了醫療,也扮演許多慈善活動角色,合於房屋稅條例的免稅規定。然而衛生署為了制定醫療法之後便於管理,要求教會配合將附設的醫院成立為獨立的法人。從此,這些不是財團的財團法人醫院,也成為稅捐稽徵處的羔羊。教會醫院和稽徵機關之間,一再重複的就課徵房屋稅訴願、請願往返,數年來沒有確切答案,浪費許多行政資源,讓人感嘆。

福利社會國家有許多是政府做不完全的工作,本來就應歡迎公益團體參與或代勞,這在許多民主國家都是這樣。台灣社會處在轉型期,民眾教育和社會活動也需有比較明確的觀念。「財團法人」一詞原來是當初制訂民法時借用外來的用詞,期待立法機關和行政單位儘快澄清法令或另訂名稱,以免讓許多公益財團法人蒙冤。(作者現職醫院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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