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從威瑪憲法 談如何化解憲政僵局?

◎ 茗言

德國威瑪憲法是半總統憲政體制之濫觴,亦為我憲法本文起草之參照對象。威瑪憲法的總統為全民直選產生,其並非政府常態庶務的領導者,而是在國家緊急狀態或出現憲政僵局無法運作之情況下,被預期以全體人民代表的身分領導國家並解決憲政危機。因為直選的總統被視為一個完整國家的象徵,個別的國會議員僅能代表選區或政黨的意志,即便個別國會議員集結形成多數,亦受國家主權之監督。

是以,若國家發生重大變故時,總統得以發布憲法位階的緊急命令;當政府出現難以化解的憲政僵局或衝突時,威瑪憲法賦予總統以最高政治裁量者的角色,得衡諸當前政治局勢,藉由解散國會或發動公民投票等憲政權力之行使進而化解衝突。

而台灣自第十一屆國會改選後,藍白聯手形成的國會多數,其所推動的立院職權行使法、財劃法、憲法訴訟法、警察人事條例等一系列修法、以及中央政府年度總預算的擱置等作為,其目的皆是對行政、司法二權之制肘,使其運作面臨癱瘓。即便行政院認為窒礙難行並依憲法提起覆議案,亦隨即受立院多數駁回,事實上已形成威瑪憲法所稱之行政︱立法部門難以化解之憲政僵局,而亟需由總統將紛爭訴諸更高的主權︱全體人民共同決斷。

可惜的是我國憲法增修條文限縮總統解散國會之權力,非當立法院通過對行政院院長不信任案後始得宣告解散立法院,而無主動權。因此,僅得以公民投票法發動對法律案之複決,亦缺乏憲法層次的威信力,殊為遺憾!

(作者為台北市民,法學碩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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