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茗言
憲法第七條「平等原則」最淺白的解釋即為「等者等之,不等者不等之」。藍白卻於立院強行三讀通過《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三十五條修正案,使同為公務人員的警察,退休所得替代率竟可與其他公務員脫鉤,形成「等者不等之」而有違憲法平等原則,此為違憲之一!
釋字六六六號解釋續闡明平等原則下「形成差別待遇者,須與立法目的間具有實質關聯。」依據《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之附表三「退休公務人員經審定退休年資之退休所得替代率對照彙整表」,公務人員之所得替代率逐年下降,至民國一一八年後退休之公務人員,任滿四時年之所得替代率最高為六十二.五%,藍白修法版本竟達八十%,將使八成退休基層警察月領金額甚至「比常務次長高」。此等差別待遇完全背離《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財務永續發展之立法目的,此為違憲之二!亦致公務人員內部分化,此例一開,軍人是否也可要求提升退休所得替代率?
大法官釋字七一七號解釋,已確認年金改革、十八趴優惠存款等皆不存在信賴保護,並指出「新訂之法規原則上不得適用於法規生效前已經終結的事實或法律關係。」但本次藍白聯手修法,已退休警消將按照現職同等級人員的待遇標準重新計算每月退休所得,等同溯及既往適用已退休人員,亦違反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此為違憲之三!
(作者是台北市民 法學碩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