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江榮祥
藍白主導修訂《憲法訴訟法》,規定憲法法庭作成判決,應經大法官十人參與評議,且同意作成違憲宣告之人數不得低於九人。行政院認窒礙難行,提出覆議。
按合議體合法處理事務,必須集合成員達到一定人數。單純以學理而論,立法委員負有出席義務並受領報酬,其成會門檻理當較高;人民團體成會則宜設低門檻,以免出席難達門檻而動輒癱瘓。
然而,立法院以《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四條第一項決定本身的成會門檻,卻是著重「會議的容易召開」與「議事的迅速進行」,採行超低的「立法委員總額三分之一」作為成會門檻;反而是制定《人民團體法》第二十七條,卻要求人民團體開大會必須達到相當高的「會員或會員代表過半數」出席,既剝奪人民團體自行決定成會門檻的權利,也違反「體系正義」。
尤其憲法法庭,當然絕非人民團體可比,依修法前的原規定作成判決,應經大法官「現有總額三分之二」以上參與評議,並經過「半數同意」,門檻合理,運作順暢。此次修正,調高門檻且缺乏彈性,已壓迫司法權運作空間,勢必癱瘓憲法訴訟,以致無法有效解決憲政爭議,終將影響人民權利救濟。對照立法院仍以超低門檻開會,益見荒謬!
(作者是律師、民間司改會常務執行委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