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許惠峰
最近有關藍白立委通過的爭議法案,究竟應該如何處理,建議如下︰
一、 行政院長應不副署法律,避免生效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十三條雖規定法規自公布日或發布之日起算起至第三日發生效力,然而憲法第卅七條規定:「總統依法公佈法律,發佈命令,須經行政院院長之副署或行政院院長及有關部會首長之副署。」因此,倘若總統公佈之法律行政院院長未副署,其效力自應受影響,蓋依憲法第一七一條及第一七二條規定之「法律位階論」,憲法效力當然高於法律,故應優先適用憲法。
換言之,憲法應優先於中央法規標準法,又憲法第卅七條既然規定「須經」行政院長之副署,而非「得經」,性質上應屬「強制規定」無疑,而法律行為違反強制規定者無效,乃民法第七十一條所明定,且行政程序法第四條明文規定,行政行為應受法律及一般法律原則之拘束,因此行政機關為行政行為時當然必須適用民法,故總統公佈之法律如果未經行政院長副署,違反憲法卅七條之強制規定,該公佈之法律當然不生效力。
二、行政院長不副署可節省社會成本
行政院依憲法第五十三條之規定乃國家最高行政機關,對於立法院通過之法律認為有窒礙難行之處,雖得依法提請立法院覆議,然而覆議程序結果必然相同,導致必須再行申請憲法法庭就三爭議法律先予以暫時處分以為救濟,然憲法訴訟法之修正涉及憲法法庭之審理程序,於法案公佈後至第三日即已生效,憲法法庭欲在此空窗期內做出任何決定,難度極高,且於現在僅有八位大法官的情形下,其代表性及正當性是否足夠?容易產生爭議,因此行政院長不予副署可避免前述爭議所產生的社會成本。
三、 兩院爭議應以最新民意解決
自從新國會以來藍白立委通過之違憲法律,於競選當時選民並未知悉,更未直接授權訂立此等法律,基於民意代表乃代表人民立法之代議政治,為解決此一僵局,自應訴諸最新民意,啟動國會全面改選機制,提前讓人民有機會表達最新民意,才能根本解決新國會成立以來不斷出現之亂象。
(作者為中信金融管理學院財經法律系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