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羅傑
國民黨立委翁曉玲提出的「超多數決」主張,要求裁判需由十五名大法官中的十人同意方能成立。然在修法的實踐挑戰,特別是人數不足、運作停滯等問題可能帶來憲政危機。為使「絕對多數決」真正落地且避免衍生問題,必須依據國內實情進行調整,確保法庭的穩定性。
「絕對多數決」的設計初衷是防止裁判由少數大法官主導,確保裁決在正當性與公信力上更具說服力。然而,此高門檻要求在實務中可能因人數不足而癱瘓。以目前憲法法庭僅有八名大法官的現況來看,若修法生效,法庭將無法處理任何案件,對人民基本權利的保障與憲政體制的平衡都將產生嚴重衝擊。此外,門檻過高也可能導致裁決長期陷於僵局,特別是在涉及高度爭議的案件中,增加司法決策的困難度。
在制度運作層面,現行憲法法庭的裁決模式較為彈性,按實際在任人數計算門檻。然而,修法若採取固定總額的「絕對多數決」,則須同步設計機制,以解決大法官缺額或特殊情況下的運作問題。否則,過高的標準將不僅無法提升正當性,反而會因操作上的不可行性削弱司法公信力,甚至成為憲政危機的導火線。
在高門檻的「絕對多數決」裁決制度下,如何有效應對重大憲政危機或基本權保障的緊急案件,是確保憲法法庭穩定運作的核心挑戰之一。為避免因門檻過高導致司法延誤,設立專門的緊急處理機制成為關鍵解方。此機制應著重於程序的靈活性與應急能力,確保法庭在面對突發憲政危機時,能迅速作出裁決,避免影響國家運作與人民基本權益。
緊急處理機制需基於兩大原則:時效性與權衡性。首先,在重大危機事件中,例如涉及國安的憲法紛爭、緊急狀態下的基本權限制,憲法法庭需具備即時處理的能力。建議允許在特定條件下,授權法庭以簡化程序進行裁決,例如降低開庭人數要求或暫時採取少數裁決的機制,確保案件不因門檻過高而擱置。
其次,緊急處理程序應在保障效率的同時,維持裁決的正當性。例如,緊急裁決的生效期限可設為短期,並要求後續由法庭全體復核,提供合法性背書。這樣的雙層設計既能應急,又不會削弱裁決的公信力。
此外,針對緊急案件的性質,應明確界定啟動緊急程序的範圍與條件。例如,當憲政危機對國家機構的運作構成直接威脅,或某項法律限制基本權的實施可能導致不可逆損害時,才可啟動。同時,應設立專責委員會,由憲法法庭內部大法官預先審核案件是否符合緊急程序的適用條件,避免濫用或引發爭議。這樣的設計能在危機中提供法庭穩定與人民信賴,真正實現憲法法庭作為憲政守護者的價值。
(作者從事法學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