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偷開車撞死人 少年刑法的改革方向

◎ 趙萃文

台北市內湖區一名十五歲曾姓少年,十月十七日晚間無照偷開祖父的休旅車出門,失控衝撞路邊小吃店,釀三死二傷的重大事故,引發輿論譁然。由於少年未滿十八歲,依《刑法》可減刑一半,應如何論罪亦引發熱議。

本案針對一過失行為造成多人死傷,依現行刑法第五十五條想像競合規定,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者,從一重處斷;在構成多個第二百七十六條過失致死罪情況下論以其中一罪,最重僅能處五年徒刑,罪行明顯不符合比例。

類似案件二○二一年台鐵太魯閣號列車出軌釀四十九死二百一十三傷慘劇,主嫌李義祥依過失致死最重僅能處五年徒刑,引發罪責不相當疑慮,行政院隨即通過刑法第一百八十三條傾覆破壞交通工具罪、第二百七十六條過失致死罪修正草案,增訂因重大過失而致三人以上死亡者加重其刑規定,立意良善,惟於立法院審議時因多數法律學者反對而未能通過,二○二三年屏東知名高爾夫球大廠明揚工廠大火,釀十死百餘傷案又再次提出修法,亦未能通過。

按刑法是社會規範準繩,也是公平正義最後防線,必須與時俱進。現行刑法的百年前身為清末一九一一年《大清新刑律》,當時立法的交通工具不如現在龐大、快速,犯罪態樣亦因人們生活型態不同,社會互動狀況不一而有極大差異。尤其台灣地狹人稠,民眾守法意識又普遍不佳,極易發生一過失行為造成多人死傷案例。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應放下無益的死刑存廢爭議,溝通協調,早日完成刑法重大過失犯罪的修法程序,方為全民之幸。

此外,在少年刑事審判上,我國刑法長期模仿德國,德國立法者認為少年法院既然是專業法院,要確定何種處分符合教育需求目的,並非獨任職業法官所能承擔,必須有教育、心理、社會、精神醫學等專業人士參與;因而應有必要建立完整的專家參審制,少年刑法始有可能成為一部「教育法」。

綜言之,少年刑事案件參審在我國現下各面向條件,以及國民法官實施以來近二年的經驗,建置應非難事。由少年刑事法庭首先建立專家參審,其餘專業法庭如軍事法庭、家事法庭、商業法庭等當可相繼仿效,使我國法制在迎合先進國潮流,多一點暢達平穩,亦屬盛事。

(作者為大學助理教授、輔仁大學法學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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