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中客「假探親真滋擾」 應源頭封堵

◎ 吳哲文

十月一日,旅台香港僑民依法申請示威獲准,在北捷西門站前,抗議中國國慶之於香港實屬國殤,引發路過的中國「探親」客姚姓夫妻不滿、與在場港僑發生口角、及搶旗等衝突一案,因這對中國夫妻的探親對象—中配姚母,自七月起即返回中國、人根本不在台灣,致使姚姓夫妻來台活動不符原始申請目的,因此依法廢止其停留許可、註銷其出入境許可證,並將其強制解送出境。

雖然亡羊補牢大快人心,但,筆者認為,移民署及陸委會等相關機關,在從源頭封堵類似事端方面,仍可精進,特提管見如下:

雖然一般台灣人的正常直觀,早將中國人歸為外國人,但現行法仍將中國人視為是與其他外國人有別的存在、將其稱為大陸地區人民,以致於現行法是用「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十條,作為規範所謂大陸地區人民進入台灣從事活動的法源,內政部也因此制定「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

而該許可辦法第十二條第一項明文規定「所謂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台灣地區,主管機關得不予許可」的事由,該項第十一款亦規定「原申請事由或目的消失,且無其他合法事由」,若主管機關能實質審查姚姓夫妻的該次申請,合理的作法,應匡列姚母的出入境紀錄、並加以勾稽查核,倘發現姚母確實離台在外、至今未歸,而姚姓夫妻在探親之外,並沒有該當於本許可辦法第三條規定的其他正當事由,則當可知姚男係假探親之名、故為申請入台,實則欲從事其他活動,而將姚姓夫妻的申請不予許可,而無須等到他們入台、滋擾港僑,經檢舉後,方確知入台不符原始申請事由。

今年起,中國人的仇外惡性犯罪事件,及其情狀的兇殘化,屢有增加的趨勢,本案的人身衝突,也是不祥的訊號,為免台灣人未來在國內,遭到中國人的仇外犯罪波及,主管機關應善盡查核責任,從源頭封堵中國人來台犯案的可能性。

(作者從事服務業、兼業作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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