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司法精神鑑定的困境與省思

◎ 林進嘉

九月二十日憲法法庭判決,「死刑合憲但限縮適用範圍」。其中提及,「有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行為時辨識行為能力不足、審判時有精障致自我辯護不足及受刑能力欠缺,均不得判死或執行死刑」,雖是符合兩公約精神,但恐有「精障逃死」的輿論爭議,尤其「審理時才精障也免死」,更引起法界憂心。

此判決後,司法精神鑑定將更成為各方期待、也備受檢驗的一環。但以目前的精神鑑定,能否在司法實務中擔任重任,令人堪憂。

目前司法精神鑑定的主要困境有二:一、不同醫院的精神科醫療團隊,鑑定的結果可能不一致。於是,重覆鑑定變成為檢辯雙方的訴訟手段,不僅勞民傷財,更是曠日廢時。二、對於重大刑案,願意接受鑑定的醫院團隊愈來愈少。

關於困境一的建議:(一)檢察官、法官,要早些發現鑑定需求、並盡快啟動精神鑑定。司法精神鑑定,常是鑑定犯嫌犯罪當時的精神狀態,時間愈長難度愈高。例如,一○八年嘉義鐵警案,一審鑑定是案發三個月後,還算不慢;二審鑑定卻是案發十三個月後,鑑定難度增加,但二審法官採信後者。(二)精神醫學界除應持續精進鑑定專業訓練外,司法單位應擴大住院鑑定的範圍,並提供足夠的經費和安全戒護等配套。(三)重大案件的鑑定,是否要維持目前由一家醫院(一個專科醫師加上心理師、社工師等組成的團隊)進行?抑或由官方邀集專家設立司法精神鑑定委員會進行?值得考慮。

關於困境二,司法精神鑑定對精神科醫師來說,原是一個專業的肯定與社會責任的承擔。但多年下來,重大案件的精神鑑定幾已變成「能逃則逃」的「夢魘」。以承接一○八年嘉義鐵警案一審精神鑑定的沈醫師為例,當一審法官採信精神鑑定、無罪判決出爐後,沈醫師受到輿論批評實不亞於法官。尤有甚者,一、二審出庭作證時,沈醫師更受到無情攻擊。一個專業證人,在檢辯攻防策略運用下,專業不受尊重、人格被羞辱,有誰會願意再接受委託進行重大案件的精神鑑定?

憲法法庭判決後,未來,在審理時或審判後才出現精障的鑑定,其需求與難度將更多更高。筆者不才拋磚引玉,提出司法精神鑑定的困境,盼各界先進指正補充,也期待賴政府重視此一議題,著手改善。

(作者為精神科醫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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