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兒少性剝削新法 治療與刑罰應並重

◎ 趙萃文

藝人黃子佼在網路論壇購買兒少性影像,引發全民譁然,立法院日前三讀通過《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修正案。對於無故下載、付費購買持有或付費觀覽兒少性影像者,將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罰金,無正當理由持有兒少性影像,將處三年以下徒刑或拘役,得併科六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金,並律定性影像處理中心應主動巡查、下架,增設被害人性影像數位鑑識資料庫等;惟筆者認為法理上仍有數點問題:

首先新法規定,拍攝、製造、重製兒少性影像,在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語音及其他物品,以及無正當理由支付對價而持有兒少性影像,還有支付對價觀覽兒少性交或猥褻行為之性影像者,皆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徒刑,得併科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金,刑度已與國人所痛恨之刑法三三九之四條加重詐欺罪相當,被告不可能有易科罰金之機會。

本條中其實包含拍攝、製造、重製兒少性影像,及支付對價而持有或觀覽兒少性影像二種犯罪類型,前者拍攝等行為有比較高的反倫理色彩,可非難性明顯高過後者,將二者法定刑為相同的規定,無非希望透過嚴懲杜絕散布,但卻有輕重不分之弊。

針對黃子佼付費購買兒少性影像加重處罰至一到七年,官方理由是要讓這類犯行,增添檢察官緩起訴或法院宣告緩刑的困難度,或可滿足一時輿論氛圍;卻不符現今刑法思潮強調特別預防思想,給被告一個改過遷善機會。

比較立法例上,日本雖亦深受兒童色情犯罪所苦,其特別刑法《買春兒童及兒童色情處罰法》相較我國即有更精緻規定,第五條規定與兒童進行有對價性交,處五年以下徒刑或三百萬日圓以下罰金,第七條規定持有兒童色情物品,處一年以下或一百萬日圓以下罰金,製造提供兒童色情物品處三年以下徒刑或三百萬日圓以下罰金,像多數人公開陳列兒童色情物品處五年以下徒刑、單科或併科五百萬日圓以下罰金。

日本刑法針對罪質嚴重性分級,強調輔導優先,針對犯行輕微者仍給予單處罰金之機會,顯較我國更為可取。

針對單純持有兒少性影像犯罪,德、日兩國刑法規定皆傳達了一個思維︰即讓被告接受治療比讓其接受刑罰來得更好,單純對被告施以刑罰通常無助於促使其停止觀看行為,故在價值思考上,對其施以治療遠比施以刑罰更能夠解決問題。

綜言之,本次修正雖屬難能可貴的進步立法,卻不盡圓滿。律法不能教化和改善心性,要禁絕類此行為,引領大家不看、不傳,發揚人倫價值,才能創發美善的人間秩序。

(作者為大學助理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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