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林志潔評評理》立委不自重 人民如何尊重?/反對提高罷免門檻

◎ 林志潔

立法院昨天討論兩個議題,第一是原住民參政可否採「不在籍投票」?第二是罷免門檻應否提高?

不在籍投票有各種方式,例如目前公投法允許選務人員在工作地投票,這叫「移轉投票」。他國則有採取通訊投票即郵寄選票。台灣的投票,最須考慮的是國家安全與投票者的自由意志,其次是選舉的公平、公正及投票的程序正義。

我反對擴大到中國、香港、澳門等地的不在籍投票,因這些沒有普選民主的國家或區域,無法確保投票者的人身安全和自由意志,台商台生可能遭集中進行通訊投票。

至於原住民朋友移轉投票,就須同時面對「離鄉背井的群體」可能也有類似需求,譬如學生族群,無工作無收入的大專學生目前常須返鄉投票,故若欲開放移轉投票,則對於學生群體方面,也須考量符合一體公平性。

投票具有秘密性,與公投不同的是,選舉民代或首長會有人選的問題,一旦若投票人口數太少,例如台北中正區某投開票僅有一位原住民,則這一票投給誰,一目瞭然,無法確保投票的秘密性。

依目前整體考量,不在籍投票所唯一可接受的,大概就是「公投的移轉投票」可考慮擴大到弱勢群體,即在我國領域的工作地或就學地親自投票。

關於第二題:罷免制度的存在,是為了人民參與政治,監督公職人員是否盡職、反映民意?所以,罷免門檻與國家其他監督民代的制度之間,具有連動關係。

國會議員若具有高度倫理規範、自律極高,則人民發動直接民主的機會自然降低。反之,若只圖自肥、擴權、濫權,因目前監督不肖立委的制度匱乏,則罷免就是重要的監督手段。

自二月新國會開始後,國民黨和民眾黨一連串有違憲疑慮的擴權行為,又拒絕強化國會自律規範。(資料照)
 

我支持選罷法可討論的部分是「罷免理由的規定」,過去的罷免案,譬如曾被發動的林昶佐委員或被罷免成功的陳柏惟委員,罷免理由都很模糊,例如講了「不當」的話,或在地服務「太少」。未來應考慮必須賦予較具體罷免理由,例如政見與作為明顯相反、刑事犯罪被起訴、或貪污瀆職等。但本次修法所更動者,竟是提高罷免門檻、增加罷免人數,令人匪夷所思。

自二月新國會開始後,國民黨和民眾黨一連串有違憲疑慮的擴權行為,又拒絕強化國會自律規範,例如對性騷擾、歧視、利益衝突、國家安全等重要事項的自我規範,如今又打算圖利自己、提高罷免門檻,讓自己更難以被監督,在在嚴重違背權責相當國會的核心概念。

這幾天也在爭執「程序和實體」的問題,法律上所謂「程序從新、實體從舊」,所講的是「人民權益不能因法律的變動而受影響」。例如,不可因法律突然規定某種行為是犯罪,就追溯過去曾做這些行為的人民,因為依照舊法,這並不是違法,此謂「實體從舊」。程序從新,是因程序的改變,通常是更有利於人民,所以程序若有變更,則適用新的程序規定,例如上訴期間本為十天,若後來改成十五天,這對人民上訴有利,故人民可主張適用新的十五天制度。所以,不論從舊從新,重點是「從優」,也就是人民權利的不受影響,才是最重要的。

提高罷免門檻,明顯造成人民實體行使參政權的負面傷害,當然不是什麼程序從新,盼別誤導視聽。

Respect is earned, not granted,尊重要靠自己贏得。立法院要獲得人民尊重,就要關注人民切身的法律,做好預算審查、監督行政、訂立福國利民法律,而非每天思考自肥擴權、降低人民監督的可能性,造成社會遺憾,民主蒙羞。

(作者是國立陽明交通大學科法學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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