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釋字585號解釋》就是「先覆議、後釋憲」

◎ 莊宇森

雲林科技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教授楊智傑(核其專長為智慧財產權)聲稱「全世界有覆議制度的國家,不曾有過提出覆議失敗之後,再去聲請釋憲,全世界沒有這種先例」云云,此種說法實難令人茍同。姑且不論世界各國之情形如何,單就台灣實施覆議之案例而言,確曾有行政院提出覆議失敗後,再就失敗之覆議向司法院聲請釋憲,且釋憲成功之先例。縱認全世界並無覆議失敗後聲請釋憲之例,亦無礙於台灣釋憲成功之先例。

自我國行憲以來,行政院針對國會職權修法總共提出十四次覆議(包括此次修法)。行政院認為窒礙難行的法條多元,包含:《公民投票法》、《三一九槍擊事件真相調查特別委員會條例》等。其中,由行政院所提出之《三一九槍擊事件真相調查特別委員會條例》覆議案,立法院在二○○四年九月十四日上午舉行全院委員會,經當時立委總席次二一七席中之一一二席(即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維持原決議,依《憲法》規定,覆議失敗。

覆議失敗後,民進黨團旋於該條例三讀的隔日即向司法院聲請釋憲,同時申請緊急處分,盼凍結該條例。歷經三個月,司法院大法官在二○○四年十二月十五日做出《釋字五八五號解釋》,宣告該條例部分條文違憲,緊急處分則遭駁回,而三一九槍擊事件真相調查特別委員會在二○○五年一月十七日熄燈。直到二○○六年四月修正通過《三一九槍擊事件真相調查特別委員會條例》後,再度成立真相調查委員會,任期至第六屆立委任期結束為止。

從覆議失敗後,《釋字五八五號解釋》宣告《三一九槍擊事件真相調查特別委員會條例》部分條文違憲之結果,應可推知行政院縱經提出覆議失敗,仍得就失敗之覆議向司法院聲請釋憲。而根據聯合新聞網二○二四年六月廿三日報導:吳宗憲評估應僅「部分違憲」而已;對照國民黨主席朱立倫在六月廿二日時表示欲趁「空窗期」(即憲法法庭宣告「部分違憲」之前的「空窗期」)進行查弊,可知《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等之修正確屬違憲!

(作者是中華民國能源技術服務商業同業公會法律顧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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