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社論》恐嚇台灣人的中國法律戰

中國上週五大張旗鼓,公布「關於依法懲治『台獨』頑固分子分裂國家、煽動分裂國家犯罪的意見」。此二十二條文件,凸顯中國意圖恐嚇台灣人民,侵犯台灣獨立主權,悖離雙方互不隸屬的事實。台灣人從這一文件,可看透中國絕非法治國家,法律只是一黨專政之下,用以專制統治的工具;與這樣的國家交流,不論旅遊觀光、投資經商、文化交流、社會互動,台灣人都要認清北京政府的本質,抱持對「危邦」、「亂邦」的警惕,以免自找煩惱、自陷困境。

綜觀上述「意見」,從法治社會角度看,堪稱荒謬百出,令人匪夷所思。首先,它的定義和執行標準模糊,「台獨」、「分裂國家」的認定權力操在北京當局。從而,它羅織甚廣,鼓吹台灣獨立、推動國際參與、倡議公投、反對統一都可入罪;即使在教育、文化、歷史、新聞媒體否定「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也算觸法。尤有甚者,「意見」還留了一條廣為羅織的尾巴:「其他圖謀將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行為。」

其次,「意見」包括缺席審判,得在「被告」未出庭的情況,片面進行審判定罪。更誇張的,它宣稱台灣人民「也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中國得有「屬人司法管轄權」;因而,近年針對海外中國人所施展的「長臂管轄」,如今魔掌擴張,企圖延伸及於台灣人。

再次,「意見」宣稱的追訴,包括引渡。具體言之,如遭羅織,即使不去中國,只在香港、澳門入境或轉機,也有遭到「被送中」之虞;身處與中國有司法互助協議的國家,中國也能「跨境抓捕」,有如近年常見的國際詐騙案例,台灣嫌犯被送往中國審訊。換言之,在「嚴密法網、嚴格追責、嚴厲懲處」或所謂「三嚴」之下,無論「身在何處,都難逃國家法律的懲處」。

此外,中國雖非法治國家,通常仍有法定追訴期,一般在十五到二十年間。「意見」宣稱事涉台灣獨立案件,或甚至只要被指「倚外謀獨」、「以武謀獨」,對當事人不僅可缺席審判,無限期追訴,還得以嚴刑峻罰,包括死刑論處。

最荒唐的,「意見」所指台獨,按其官方釋意,泛指「以任何名義、任何方式把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然而,中華人民共和國自一九四九年成立以來,台灣從來不是它的一部分;台灣既不屬於其領土或管轄範圍,雙方從未合一,哪來「分裂出去」?

若說史實,遠的不說,就在人民共和國成立前兩年,一九四七年台灣發生二二八事件,事件後一星期,處於國共鬥爭的共產黨《解放日報》三月八日發表「支持台灣獨立」的言論;毛澤東發自延安的廣播講話也說:「我們中國共產黨所領導的武裝部隊,完全支援台灣人民反對蔣介石和國民黨的鬥爭。我們贊成台灣獨立,我們贊成台灣自己成立一個自己所要求的國家。」

儘管如此,「意見」仍大言不慚,動員「公檢法」或司法、國安等部門敲鑼打鼓,極盡恐嚇之能事。其本質,在一黨專政的中國,法律不是用來保障人民權利、規範政府權力、增進公共福祉的,而是實行法律工具主義或「以法統治」,統治者假借法律,以統治、駕馭人民;昔日皇帝說的是,如今共產黨一黨定錘。二○一九年二月,《新華社》引述黨喉舌《求是》期刊報導,總書記習近平在中共中央「依法治國」會議上強調,堅持加強黨的領導,絕不能走憲政、三權分立和司法獨立的路。這一談話,一語道盡法律在中國只是統治者工具的本質。

中國以「意見」對台灣進行新一波法律戰,顯係針對我國政治新局而發,也配合近數月來在國際間推動「台灣是中國一部分」的攻勢。不過,中國自知嚴刑峻法太離譜,其國台辦以「只針對極少數」、「不涉及廣大台灣同胞」辯解,以免恐嚇不成,反招引台灣人極度惡感。重要的是,我國推動「互不隸屬」等努力不容干擾,美國兩位國務院副助卿近日來訪,會晤多國駐我官員推動台灣參與國際組織,強調聯合國大會第二七五八號決議未涉台灣,即此之屬。

必須強調,中國以「意見」自暴其短、自顯其惡,台灣人為自保並維護自由民主,應認清並警惕中國野心與惡質。「民主不是犯罪,專制才是罪惡」,中國毫不掩飾其本質,軍事脅迫、認知戰、法律戰、統戰…千方百計,台灣人前去旅遊、經商、就業、交流都須節制並盡量避免。對方的併吞野心昭然若揭,明知其不懷好意,仍大膽西進,無異開門揖盜,後果自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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