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正反票數相同才可投票/立法院長任意投票 背離法律精神

◎ 張葆源

覆議案表決前,外界早已預知結果,而在藍綠議席多寡存在結構性差距之下,立法院院長韓國瑜卻還是進場投票,引發民進黨質疑「違反議事中立」,國民黨則主張議事中立是維持議事秩序、不是投票,甚至搬出王金平曾在覆議案投票來證成韓國瑜的正當性。一來一往之間,再度掀起議長中立性的話題。

關於議長中立性,應視各國憲政體制、法律制度和實踐經驗而定,尚難一概而論。議長中立性最高的國家首推英國和日本,國會議員一旦被選為議長就必須脫離所屬政黨,以維持超然性。至於美國眾議院議長本身即為多數黨領袖,參議院議長則由副總統兼任,中立性相對較低。

正因國情不同,探究立法院院長的中立性,除了尋索實踐過程累積的慣例,尤應先探求法律規定。《立法院組織法》第三條第二項明訂,立法院院長、副院長「不得擔任政黨職務」,應本「公平中立原則」行使職權,維持立法院秩序,處理議事。可見我國對議長的要求,雖不像英、日等國必須退出政黨的強度規範,但「應本公平中立原則行使職權」卻是法律課予立法院院長責無旁貸的義務。

再者,《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六條規定,立法院會議之決議,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這條規定的意旨非常明確,立法院院長也是立法委員,法律當然不能剝奪院長的表決權,即使是高標準的日本,其憲法依然規定「可否票數相等時,由議長決定之。」可見,這套制度的最重要精神就是「議長的表決權只能做為國會陷入議事僵局的最後手段」,而非常態運用的權利,因為行使表決權就是立場表態,一旦經常使用,勢將磨損議長的中立性。

我國民主化雖不像西方國家擁有數百年歷史,至少從國會改選以來,我國對立法院院長的中立性要求,或是動用國會警察權的克制,都是逐步發展起來的法制和慣例。過去八年的立法院院長尚能謹守分際,但韓國瑜擔任院長以來,不但帶頭參與爭議法案的提案,更在藍白已明顯居優勢的情況下投入表決,長此以往,好不容易建立起來的院長中立性勢將逐漸退回黨同伐異的叢林狀態。

國會議長的要務就是主持議事,倘若一開始就被質疑有偏頗之虞,或在表決並未形成僵局就率先表態,投向所屬陣營的懷抱,就不只是蔑視法律,而是羞辱議長職位崇高性的劣舉!

(作者曾任台灣憲政中心副研究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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