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保護創新投資環境/防國會擴權法案摧毀AI科技島

◎ 陳逸南

台灣往AI(人工智慧)科技島的目標前進,唯在「國會擴權」的陰影之下,須留意AI與法律的互動,注意科技發展與基本權利侵害的問題,以及有關基本權利的國家保護義務的正常運作等。為此,茲摘述2024年4月出版《美國人工智能領域基本權利保護研究》(連雪晴著)的結語部分內容如下。

美國人工智能(AI)領域的基本權利保護以原監管下的行業自我監管為線索而展開,國家把控方向與強力糾偏為行業監管的缺位提供了補充,公眾參與則為規制理性提供了道德理性參考。然而,美國式監管圖景並非完美,以數據保護、算法規制和自動駕駛安全性為例,三項領域依然有待側重不同的監管措施改良,從而回應現實壓力以解決權利保護問題。

該書作者申論美國在尊重、保護及實現個人權利保護時,重視比例原則的衡量與比較,使國家肩負著「禁止保護過度」與「禁止保護不足」兩端的責任,責任的實現需要國家監管、行業自我監管和公眾參與努力整合(按即「三方合作監管」)。

該書指出「在履行保護基本權利的國家義務時,比例原則的分析過程不可或缺。……。具體而言,比例原則的分析要素包括目的正當性、適當性、必要性以及均衡性。就目的正當性而言,人們若認為一項行動是達到某一目的之手段,比例分析顯然就須考慮該目的是否正當。行政或司法行為的正當性源於憲法和相關法規,而立法行為的正當性僅來自憲法」,由此可知立法權之行使與行政權或司法權之行使,有很大不同,立法院職權豈能無限擴張,如此傷害民主及人權?此為人民所不許。

該書探討比例原則分析的權衡法則,提到我國大法官釋字第689號解釋。查該解釋討論了「比例原則」、「法律明確性原則」,以及「正當法律程序原則」。其中指出「憲法上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之內涵,除要求人民權利受侵害或限制時,應有使其獲得救濟之機會與制度,亦要求立法者依據所涉基本權(利)之種類、限制之強度及範圍、所欲追求之公共利益、決定機關之功能合適性、有無替代程序或各項可能程序成本等因素綜合考量,制定相應之法定程序。」

台大韓忠謨教授1962年出版《法學緒論》指出,「權利乃法律為使人享受一定利益,而所賦予的法律上之力,權利之保有者恆受法律之保障,對其不法之侵害者,得依法排除或請求救濟。」此即「有權利,必有救濟」的道理所在。

這次新國會,出現了不少年輕立法委員,但他們不重視「法律是牽引科技發展向前的力量」之道理,卻為了檢討小英政府施政的缺失,力推國會擴權法案,在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增列「調查權」及「聽政權」,國會可以對人民「開罰單」,其法理所在?人民不服之救濟程序為何?確切的答案不明。

如此「國會擴權法案」的產生,宛如「民主的敵人」掌握住摧毀民主體制的機會,利用「議會民主」的方式,製造極端邪惡的法律,破壞投資及創新的環境,來摧殘台灣AI科技島,讓人覺得相當恐怖,大家應該全力阻止「國會擴權法案」的實施。

(作者是仲裁人、科技法律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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